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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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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建城〔2019〕6号

颁布部门: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9-11-21生效日期:2019-11-21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1日

无锡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统一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化管理水平,创建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大修)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附属的土建、管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施工行为。

  第三条  市、区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开展1次以上的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全年抽查在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地不低于10%,累计抽查各区在建工地的比例不低于10%,重点针对人员密集、建设活动频繁、问题多发的重点场所、区域和项目。各市(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及“双随机”要求,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承担本细则实施的督促检查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工作,承担本细则各项细则的落实和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承担本细则实施的监理责任。鼓励各参建单位采取细则化、信息化、绿色化、智慧化手段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第二章 履职行为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配备和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人员配备数量不达标、擅自更换、不到岗、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落实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双方之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工程实施范围内配合道路施工的管线产权以及施工单位应接受道路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实行建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安全文明投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参与投标竞价。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预付不少于基本费60%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要求及合同约定,制定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文明措施费用计提、使用及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等,按照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计划组织实施,并做好使用明细记录,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投入计划,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额度,安全文明用品实物台帐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设施投入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纠正。

第四章 民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一条  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要求,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位,建立实名制管理体系。施工企业应及时登录江苏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按照《江苏省建筑工人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完成项目和劳资员的登记、工资结算账户的申请、管理人员及劳务人员基本信息的采录等,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好人员考勤管理,所有出入工地现场的农民工均需进行考勤管理,考勤记录应上传至我市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工资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应通过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应当为招用的农民工个人办理实名制工资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开户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工资专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银行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及时确认进度产值,并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企业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当期进度产值20%的专户资金;应发工资高于当期进度产值20%的,则按照实际工资数额存入工资帐户。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劳资专管员,负责该项目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录入、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分包企业应当配备劳动用工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向施工总承包企业报送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劳资专管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当在“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根据计划从公司(15个学时)、项目部(15个学时) 、班组(20个学时)三个层面对施工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做好书面记录。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六章 危大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37号令)要求编制、审核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突出抓好危大工程“五个环节”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作业前必须编制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八条  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审批或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重新履行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  施工方案完成后必须经验收合格后进入下道工序。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七章 流动式机械设备

  第二十二条  流动式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砼泵车、土方机械、场内机动车辆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登记并编号,并提交以下资料原件备查:1、设备出厂合格证;2、《流动式机械设备定期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3、流动式机械设备司机操作证及网上查验记录;4、验收合格记录;5、维修保养记录。总承包单位对以上资料原件审查合格后留存复印件,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经总监(或总监代表)审批签字后,流动式机械设备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流动式机械设备进场后施工作业之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设备及作业人员相关证照进行现场核对,主要包括:流动式机械设备型号、设备代码等信息是否与进场前报验信息一致;流动式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人证相符。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锡建安监〔2013〕36号)要求,进入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在安排其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查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并上网查询其证件的真实性,同时将查询截图列入现场安全管理专项资料中以备核查;监理单位要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的要求,认真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并对已审核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一一做好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应建立花名册,网上查验资料加盖项目经理和总监的执业注册章。

  第二十五条  设备使用过程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落实定期的检查制度以及使用过程中的巡视和旁站制度,认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强化流动式机械设备使用过程的旁站监督和管控工作;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备及操作人员相关证照,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强化使用过程中的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章及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严格落实旁站制度;设备产权单位应按要求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流动式机械设备性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根据工作情况足额配备司机、司索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工地涉及起重吊装作业的,应编制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施工;超过一定规模的起重吊装作业,需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进场吊装作业的流动式起重机械设备应按照前款规定的要求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履带式起重机安装完成后须经专业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七条  起重吊装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临时交通组织方案、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施工平面布置图,确定起重机械设备停靠位置及吊装作业位置,吊装司机持证上岗,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基础地面及地下土层承载力、作业环境等进行评估,吊装作业时司索指挥、交通指挥人员配备到位,设置警戒线、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等。

第八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标准和违章操作的危害。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第二十九条  涉及到高架桥墩身、盖梁施工等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或是基坑边,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防护栏杆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防护栏杆应为两道横杆,上杆距地面高度应为1.2m,下杆应在上杆和档脚板中间设置。防护栏杆立杆间距不应大于2m,内侧满挂密目安全网,下设不小于180mm高挡脚板。2、基坑临边时,立杆与基坑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基坑周边砌筑200-300mm高挡水墙。3、防护栏杆内侧满挂密目安全网,防护栏杆及挡脚板刷红白警示漆。4、防护栏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牢固,任何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的最小lkN外力作用。5、防护栏杆和密目安全网内侧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每面至少挂两个。6、基坑周边宜设置夜间警示灯。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施工前,应按类别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应做验收记录。验收可分层或分阶段进行。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施工等原因导致各种管线井盖缺损或因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不能及时设置井盖的,施工单位应设置半通透式护栏进行围蔽,设置井口安全防护及明显的施工标志牌并悬挂警示闪灯。

第九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三条  现场出入口。施工单位可根据现场条件设置大门,对隧道、桥梁、污水处理厂等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有可靠固定的大门,门头有企业标志,门侧设置门卫室,标志明确,晚间照明达标;建设工地大门口应当设置警示桩、减速标志、减速带、反光镜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设置排水沟、污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台及高压冲洗设施,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净车出场,污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
  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应进行硬化,强度满足工程车辆运输要求。出入口内侧设置减速带、排水沟、污水沉淀池、车辆冲洗台及高压冲洗设施,并配备足量的专职保洁员,污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按要求排放。确因场地条件无法设置车辆冲洗台的,应当配专人在工地出入口对外出车辆进行人工清理,确保净车出场和门前周边100m以内道路清洁。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集中设置下列牌、图内容: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牌;消防和综合治理牌;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告示牌;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告示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网络图、扬尘治理监管公示牌、城镇劳动者科学素质提升牌、民工权益告知牌等)。工地大门口两侧围墙上应当向社会公示施工许可牌和文明施工社会监督牌。
  应有宣传教育制度,建立“二栏一报”(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安全标语等宣传教育设施。

  第三十五条  围挡。市政道路施工,施工现场必须采用封闭围挡。涉及危大工程的必须采取全封闭围挡施工。高度不得小于2m,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围挡材料应选用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保证围挡坚固、平稳、整洁、美观;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上应设置交通指示牌和温馨提示标语,外侧张贴各类公益广告。围挡需连续设置,处于交通路段的围挡顶部需安装警示红灯,警示红灯间距应不大于20m。围挡立柱上需贴设反光贴。围挡底部设置排水孔,排水孔的间距应不大于6m,围挡设置不能影响现有道路的排水系统。为保证行车视距和安全要求,道路路口转角处应设通透式围挡,通透式围挡转角双向各3m,内部要保证视野通畅。在转弯处,应设置转弯凸透镜和太阳能爆闪灯。
  地面上部桥梁结构及隧道明挖等施工区域较固定的施工作业围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围挡下部还应设高50cm的基脚,基脚厚度为24cm,外侧水泥砂浆抹灰,刷黄黑相间警示漆,条纹宽0.3m。隧道暗挖工程应按上述要求在隧道开挖出入口设置围挡。
  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符合《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警示标志,夜间、雾天、骤暗天气,应当在作业区域边界上方设置警示闪烁灯或者悬挂40W以上红灯,相邻灯距不得大于4米。

  第三十六条  扬尘管控。组建专职保洁班组,配备防尘网、小型冲洗设备、洒水车、雾炮等降尘设施,安装扬尘监测设备,对易产生扬尘的裸土和材料采取覆盖措施,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采取湿式作业。认真做好“六个100%”,即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覆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达到100%。

第十章 地下管线保护

  第三十七条  在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必须召集施工范围内各类管线权属单位进行管线技术交底,管线权属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位图,并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在施工图中标明地下管道的分布、走向和标高。对由于所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管线损坏由提供管线资料的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依据各管线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邀请管线权属单位的人员,共同制定可靠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并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安全施工协议,管线保护措施必须经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字认可,施工单位同时要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建立应急响应机制,配备应急抢险队伍和装备。

  第三十九条  在有地下管线范围内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通知管线权属单位的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管线权属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施工期间地下管线的监护工作,对由于监护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地下管线损坏的,由监护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施工区域和安全操作标准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如果发现管线资料有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报告,并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管线防护措施,在相关施工时进行重点检查,并作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危及基础设施管线的事故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章 社会公共安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期间的临时交通组织等现场统筹管理工作。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制定详细的交通组织方案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后组织实施,方案应明确交通组织目标、施工方案、交通疏导及封闭方案、保障措施、道路安全文明等内容。因工程建设需要,需建设临时道路疏解交通,其道路应安全、平整、整洁,保持良好的路况、路貌,保障社会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二条  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识牌,便于车辆、行人等安全通行。交通标识牌应设置于施工道路路口、施工围挡等处,对过往行人和车辆进行警示和提示。
  桥梁工程施工的,应在开放道路路口设置限高限宽交通门洞,设置限高、限宽、限速等标牌,并在桥墩、临时支撑等部位设置反光警示和交通指引牌。

  第四十三条  占道施工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占道施工作业区前方每隔100m设一道交通标志牌,施工区间前后各设置三道标志牌及相应的反光锥。城市快速路在作业区后200m、100m、50m处及作业区前方每隔50m设一道交通标志牌,连续设置两道。标志牌区间设置相应的反光锥。一般道路在作业区前后50m处设置交通标志牌及相应的反光锥。

第十二章 管线、绿化迁改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现场管理的内部管控机制,将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要重点加强施工前期管线、绿化迁改迁移现场管理,接受管线、绿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组织管线产权单位、施工单位统筹实施管线迁改的现场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可委托管线和绿化的产权单位,具体负责前期迁改工程(含绿化、管线)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依据合同约定承担前期迁改工程的相关责任。具体承担迁改的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措施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绿化施工现场管理,协调和监督道路、绿化施工企业,根据工作面,由道路、绿化单位之间办理书面交接,明确施工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职责和范围,施工企业应分别做好各自作业面内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 应急救援管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小组,设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备齐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第四十七条  工地发生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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