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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已废止)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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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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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规〔2020〕1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5-27生效日期:2020-05-2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6月8日被《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区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我局制订了《武汉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首次轻微环境违法行为目录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经2020年5月25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清单》适用于当事人两年内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首次轻微环境违法,对符合情形的,依法不予罚款并予以行政指导;不符合情形的,依法查处。本《清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当日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可以适用本《清单》。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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