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扬应急〔2020〕61号

颁布部门: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5-18生效日期:2020-05-18

各县(市、区)应急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安环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鼓励举报、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对《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商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其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举报事项按相关行业领域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局)在全市范围内查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各县(市、区)应急局以及各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查实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发放也可以由市应急局实施。各县(市、区)应急局以及各开发园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其区域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者违法违规储存易燃易爆有毒原料废料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隐患,设备设施或者作业环节存在现实不安全因素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尚未发现,后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元。
  举报人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先行给予200元的奖励,实施行政处罚后,根据下列规定进行奖励:
  (一)对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0%,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行政处罚金额的15%,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四)以上奖励金额含先行给予的奖励。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位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上限。
  举报人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相关县(市、区)应急局、开发园区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由查实举报案件的应急(安全监管)部门或市应急局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不属于应急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
  (二)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向应急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四)举报前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发现且正在处理的;
  (五)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市应急局在接报时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市应急局24小时受理举报。举报电话:12350;举报信箱:12350@yangzhou.gov.cn;信函举报地点:扬州市文昌中路460号3号楼扬州市应急管理局,邮编:225002。

  第九条市应急局接到举报后,根据应急管理部规定的要求进行受理、办理和答复。

  第十条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目前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匿名举报除外)、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三)举报人应客观真实地举报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对查实的举报,由市应急局集中进行奖励。应急(安全监管)部门将通过录音电话与举报人(或举报人留下的联络方式)联系,通知奖励的发放方式。举报人接到通知后60天内持有效证件在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提供银行卡信息后由市应急局转账支付(由举报人说明原因,并经市应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领奖期限适当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0天)。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市应急局应当将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支付凭据等相关资料一并存档备查,并将奖励情况进行公开。

  第十三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第十四条受理举报的单位和人员需严格遵守《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全过程保密工作的通知》(扬安办〔2020〕5号)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保密。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奖金在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列支,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节的,将依法依规和有关纪律规定给予查处:
  (一)发奖人员未留存举报人领取奖金的支付凭据的;
  (二)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将其工作中获得的违法行为信息,授意他人举报,谋取不当利益的;
  (三)受理举报人员违反《关于做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全过程保密工作的通知》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扬应急〔2020〕16号)同时废止。

同地区相关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泰州国际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扬州市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关于印发《扬州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扬州市公园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扬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24年度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培训的通知
关于开展广州市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碳达峰碳中和试点建设方案
陕西省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清单(2024)》的通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指南》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3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决定
关于印发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成效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程序及技术评审准则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星级绿色工厂评价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