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 《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 《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鄂应急发[2020]14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5-14生效日期:2020-05-1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和《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应急管理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0年5月14日

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职工安全技能,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关于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应急〔2019〕107号)和《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在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新上岗员工安全技能培训、班组长安全技能培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第三条 企业应当将在本企业上岗作业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外包施工队伍人员统一纳入培训管理和培训。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高危企业在岗职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在岗职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企业方可安排其继续上岗作业。
  在岗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高危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享受每人每年度不超过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高危企业应当对新上岗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新上岗职工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企业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新上岗职工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高危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享受每人不超过14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高危企业应当每年对班组长和拟任班组长进行一次安全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班组长和拟任班组长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企业方可安排其担任班组长上岗作业。
  班组长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的,高危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享受每人每年度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七条 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能培训,可按新取得特种作业证书的人员人数,享受每人每次不超过2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可按复审通过的人员人数每人每次不超过25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申报享受培训补贴,每人每年不得超过3次。
  安全培训机构对户籍地属本省(或常住地在本省)的居民或者在省内企业就业6个月以上的外地职工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鼓励高危企业在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操作、矿山井下作业、石油天然气钻井作业、油气管道带压开孔、金属冶炼煤气作业等风险偏高的技能操作型岗位推行新型学徒制,实行“入企即入校”企校合作培养培训。企业可按《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相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由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

  第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劳动者参加其他项目培训,按照湖北省职业技能培训有关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第三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条 鼓励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编制课程体系、建立考核标准和题库,自主组织安全技能培训考核。未设立职工培训中心的企业应当委托安全培训机构提供培训考核服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条件均应符合《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 8011-2016)和《湖北省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条件评估规范(DB42/T 1055-2015)》的要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名单纳入人社部门统一目录清单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前,应当将培训计划、教学安排等资料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报送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和相应的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做好日常考勤、课程考核工作,按班次建立台帐,录制授课视频。

  第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等规定,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对企业职业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安全技能培训活动进行随机检查,现场填写《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现场检查确认表》。

  第十四条 在确保培训真实性和培训质量的基础上,可采取弹性学制、送培训上门、订单培训、定向培训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四章 补贴发放

  第十五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完成安全技能培训,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向人社部门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第十六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台账》;
  (二)在岗员工、新上岗员工及班组长劳动合同复印件,在岗员工、班组长所在企业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证明;
  (三)完整的授课视频资料(保存备查时间不低于3年)。
  对能够依托信息系统获得信息、资料的,不得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使用、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资金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职业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提交的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向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或安全培训机构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一)招生、教学活动与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承诺不一致的;
  (二)买卖、出租认定资质或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委托或转包给其他组织、个人的;
  (三)制度不全、管理不善,造成学员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逃避检查,拒不接受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的;
  (五)申报培训补贴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
  (六)向培训人员额外收取费用的;
  (七)存在违反其他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次开班前将本次开班的培训类别、培训时间、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完成后将拟领取职业培训补贴的学员名单、补贴金额在人社部门网站进行至少5天的公示。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培训人员取得相应证书并享受培训补贴的资料,上传至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属地发放,所需资金从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湖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后,资金渠道另行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职人员存在玩忽职守、疏于监管、审核不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立即责令改正,按规定对主管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职工培训中心和安全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

  2.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表

  3.湖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台帐(示范文本)

  4. 企业安全培训合格证明(样式)

同地区相关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白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要点》的通知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22年修订)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补贴性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苏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港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内堆存作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重庆市公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河池市天然优质饮用水资源保护条例
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
同行业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
银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绿色保险分类指引(2023年版)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