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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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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部门: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0-08-06生效日期:2020-08-06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6日

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措施〉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对各区党委、人大、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下同)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设置考核指标,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人民认可、客观公正,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注重实效,以考核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相关工作落实,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生态文明委)统筹组织,中共北京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生态文明办)牵头落实,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生态环境局参加。

  第五条 对各区党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政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区级党委和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专题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等情况。
  (二)人大监督职能履行情况。考核区级人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备案审查,听取审议区政府关于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通过执法检查等法定监督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等情况。
  (三)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情况,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考核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以及未完成环境质量年度目标的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
  (五)公众满意度。考核公众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满意程度。

  第六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市委生态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评分细则。
  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的区,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七条 考核目标年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于次年第三季度前完成。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评总结。各区就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和取得成效进行总结,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总结报告,报送市委生态文明办。
  (二)核实核证。市委生态文明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自评总结报告进行核实核证和汇总整理。
  (三)综合评价。市委生态文明办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照考核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各区反馈,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区级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委生态文明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对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需要问责追责的,由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

  第十一条 各区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于徇私舞弊、谎报瞒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造成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考核等级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将相关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市委生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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