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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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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建质安〔2020〕139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20-08-27生效日期:2020-08-27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防范遏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发生,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方案编审到位、人员到岗到位、管理措施到位、安全交底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和一级以下资质企业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向在建项目委派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在建项目不少于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中4.0.21的要求及时对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1次,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及时进行整改。检查情况应与项目上传至“省安管系统”中《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机械设备检查情况一致。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在建项目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 现场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应当与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中登记添加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一致。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办理后,司机或信号司索工变更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省安管系统”更换人员,否则严禁使用设备。

  (二)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应在在建项目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并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安全专监)不少于1人。

  2. 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应审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核实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的真实性)。

  3. 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应审批安(拆)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4. 项目总监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安管人员实施意见要求,核查总包单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有包括攀爬塔吊及起重机械隐患识的能力。

  (三)设备产权单位

  1. 设备产权单位要加强起重机械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管理,建立健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台账》要求,做到设备全寿命周期的“一机一档”管理,台帐要涵盖设备全寿命周期中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保、检查、拆卸等各工作环节内容。

  2. 设备产权单位要保证设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保证设备为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3. 设备产权单位要在“省安管系统”中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入库,对入库设备产权信息真实性承诺负责,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

  (四)安(拆)装单位

  1. 安(拆)装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且配备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2. 安(拆)装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安(拆)装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审批。

  3. 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4. 安(拆)作业前,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操作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人、安(拆)负责人和作业人员应签字确认。

  5. 安(拆)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拆)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7. 现场安装拆卸工应当与“省安管系统”安装(或拆卸)告知中添加的安装拆卸工一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告知后,设备在安装(或拆卸)前,安装拆卸工变更的,安装单位应当在“省安管系统”更换人员,否则严禁安装(或拆卸)设备。

  (五)检测检验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负责,不得粗检、漏检;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检验检测单位完成检测后,及时在“省安管系统”中上报检验检测报告。

  二、进一步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和信息化监管

  (一)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安全工作。使用、安拆、监理等单位要不断强化起重机械使用过程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1.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拆)装及需要顶升和附着时,施工总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现场监督,并详细填写安全日志。

  6. 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设备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 在建项目应指派专人,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8.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拆)装及需要顶升和附着时,安全专监必须旁站监理,并详细填写监理日志。

  9. 安全专监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情况。

  10. 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总监、安全专监应当要求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监管工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要求,有序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

  1. 做好过渡期间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入库信息登记、安(拆)装告知、使用登记等业务工作,确保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平稳有序。

  2. 督促设备产权单位做好新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登记入库和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补充上传相关资料等工作。

  3. 督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严格按照规范及时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监督机构要通过“省安管系统”适时掌握检测结果,及时开展设备安全定向监督检查。我厅将在年底前实现系统中填写相关检验检测项结果自动生成报告。

  4. 积极运用“省安管系统”加强日常监管,为全省运用信息化和大数据掌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信用管理和实施针对性、差别化监管奠定基础。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一)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按照“宽进、严处、重罚”的要求,加强起重机械设备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设备产权单位多台设备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0号)要求,对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

  (二)加强设备危大工程安全监管。各地监督机构要将在建项目起重机械设备超危大工程及时纳入“省安管系统”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并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工作。要根据《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0《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认定标准》,严查起重机械专项施工方案落实规定情况,对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未对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未按照本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同时上报违法事实,由我厅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

  (三)加大设备责任事故追究。各地要根据《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要求,对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个人实施停止投标资格、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等联合惩戒措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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