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保险机构:
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安监〔2017〕175号)精神,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31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信用考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规范、平稳、有序发展,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诚信履约意识,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安监〔2017〕17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保险公司和共保体以外的其他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约信用考评是指各级安监部门、投保企业对在常州地区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承诺书、共保体协议、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情况,以及投保、理赔、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四条履约信用考评遵循公正、科学、全面、渐进和实时性原则,涵盖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服务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建立信用档案、采集管理平台信息、接受举报投诉等方法途径,定期通报和门户网站公示考评情况。
第五条履约信用考评实行百分制打分,针对不同违约项扣除相应分数,按得分进行分级管理。
A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履行保险合同与服务协议内容,服务质量、服务体系健全并得到较好落实。
B级(得分在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基本遵守保险合同与服务协议及承诺。
C级(得分在70分以下):不能全面履行保险合同与服务协议、承诺,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第六条各级安监部门、投保企业可通过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信函、电话等有效途径反馈保险公司履约情况。
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组建的管理委员会依据履约考核机制,实时对共保体保险公司进行考核,及时上报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
各保险公司应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违规行为实时监督举报。
第七条市安监局接到相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履约情况反馈后,及时调查核实;经调查确认属实的,督促相关保险公司整改、跟踪处理并进行履约考评。可以会同市保险行业协会或邀请第三方经纪公司对保险公司履约诚信进行考评,统一汇总各方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险公司年度服务履约考评情况。
第八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首席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在3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
(一)签订共保协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完成保险条款及费率机制制定并报备;
(二)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投保企业提供保单、发票;
(三)未在保单出具2个工作日内将投保信息录入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系统;
(四)未及时上报不符合退保条件而办理企业退保的情况。
第九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首席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扣5分:
(一)未按经市安监局认可的工作进展计划完成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需求调研、各功能模块开发完善;
(二)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共保体保费划分;
(三)收到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出具的《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事故责任确定书》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预付赔款,未在5个工作日内向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系统录入理赔信息;
(四)收到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出具《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赔款通知书》后,未在2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五)未定期组织召开共保体月度工作例会。
第十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分:
(一)未按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存量客户清单,影响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报;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辖区内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未按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首席保险公司报备条款销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四)故意提供虚假业务数据及资料;
(五)市级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未按通知要求无故缺席共保体工作例会。
第十一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未按约定分摊赔款;
(二)未执行联席会议决议;
(三)未组织保险行业风控师、区级以上安全领域专家完成每年两轮对投保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知识技能培训;
(四)未组织保险行业风控师、区级以上安全领域专家或在常州市安监局公布的诚信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中的安评、卫评机构完成每半年一次安全生产专家风险查勘、事故隐患检查;
(五)未在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结束3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开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发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私自承保常州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未纳入共保体;
(二)共保体成员未按照共保体承保要求单独使用其他条款向常州地区应保企业销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三)欺骗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销售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和意外险等险种替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且企业希望退保而不全额退保;
(四)共保体成员及其分支机构在市场上向本统保范围内的企业销售类似保险产品,包括已有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出现对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示范产品的二次竞争性营销,包括自行展业,私下承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或与其他机构变相开展类似安全生产责任险业务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共保体成员利益等行为;
(五)经核实,事故预防安全服务有弄虚作假、欺骗、刁难企业或当地安监部门。
第十三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以外的保险公司私自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或使用其他变相条款(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承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的,列为常州安全生产领域诚信“黑名单”,并在常州安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履约信用评定为B级时,常州市安监局将责成保险公司提交整改措施,并跟踪整改落实;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首席保险公司评分低于80分时,由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重新审议确定首席保险公司。
第十五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履约信用评定为C级时,常州市安监局将保险公司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诚信“黑名单”,取消其常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参加资格,并根据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项目招投标文件,以递进方式选择其他保险公司加入共保体。
第十六条常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成员提供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预防服务外,有下列行为的,经核实,每项加2分(累计加分不得超过8分)。
(一)为企业提供的事故预防服务频次超过保险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约定;
(二)为企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范围超过保险合同或者框架协议约定;
(三)为企业提供其他有助于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工作的服务;
(四)为企业提供社会公益、综合金融及文化建设等额外服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常州市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