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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常州市化工(医药)企业新产品试制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化工(医药)企业新产品试制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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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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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安监〔2018〕12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1-18生效日期:2020-01-18

各辖市、区安监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新产品试制期间的安全管理,我们制定了《常州市化工(医药)企业新产品试制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辖区内化工(医药)企业在新产品试制期间按照指导意见,落实好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措施,确保新产品试制的安全进行。

  附件:《常州市化工(医药)企业新产品试制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常州市化工(医药)企业新产品试制安全生产指导意见(试行)

  一、总则

  (一)本意见适用于化工(医药)企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小试、中试(扩试)(以下简称新产品试制)。

  (二)与本意见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特种设备及化学品管理,按现行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三)参与安全论证的第三方机构、检查人员或专家应对企业新产品试制信息保密。

  二、术语和定义

  (一)小试:在实验室完成产品的结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

  (二)中试(扩试):在工业化生产前,为考察放大效应和设备运行状况,验证放大后原工艺的可行性,获得基础设计数据,在小试的基础上进行放大,以模拟工业化生产或扩试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

  三、项目安全管理

  (一)企业确定的新产品试制项目应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的物料。新产品试制,必须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试(扩试)的程序。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定新产品试制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新产品试制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三)试验场所选址及内部布局、装置、通道、装饰等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试验中所使用的设备、装置、仪器、仪表等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灵敏,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中试(扩试)生产装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根据试验所使用和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四)新产品试制中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储存、生产和运输,按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评估,对于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中试(扩试)项目,须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量。

  (六)禁止在以下场所进行中试(扩试):1、实验室;2、处于试生产(使用)阶段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的工业化生产装置;3、已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在生产车间的工业化生产装置。

  (七)企业应成立有安全专业人员参加的项目试验小组,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并指定专人负责新产品试制中的安全。

  (八)新产品试制前必须制定试验方案,并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论证,风险评估应分析试验所用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和副产品的有关理化特性,辩识试验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根据风险评估和安全论证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存在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落实改进措施,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九)新产品试制开始前,企业必须组织参与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参加试验人员了解、熟悉试验安全操作规程、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组织现场确认,对小试、中试(扩试)装置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到位。检查结论应形成书面材料,并由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进行新产品试制。

  (十)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在试验现场加强值守,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置,及时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试验。发生异常,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止试验。

  (十一)企业间合作开发的科研项目,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由合作双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十二)企业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中试(扩试)规模,新产品试制项目试验实施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超过1年的,企业应根据试验情况及时调整,对试制方案进行修订,重新进行安全论证,严禁以中试(扩试)装置代替工业化生产装置运行。

  (十三)因异常情况或者试验未能取得预期成果,物料、设备、工艺等需进行重大变更的,企业应重新研究制定新产品试制方案,重新进行安全论证。

  (十四)企业要对新产品试制的时间、场所、使用设备,以及消耗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副产品的名称和数量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形成台账。

  (十五)新产品试制放弃或结束后,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的放空、清洗、吹扫、维护、封存等工作,废弃物料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做无害化处理,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十六)新产品试制结束后,企业应对试验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应包含试验过程中产生异常或危险有害因素的情况,以及相应的处理措施情况,报告应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妥善保存备查。

  (十七)新产品试制成果为新化学品或危害性不明化学品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对产品危害性进行鉴定。成果的应用、转让和推广应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责任,如实提供安全对策措施方案、安全技术规程、技术鉴定报告等文件资料。

  (十八)对于试验获得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副产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妥善保存或者处置。投入工业化生产的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副产品,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各级安监部门发现企业在新产品试制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安监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借新产品试制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四、文件管理

  (一)企业应加强对新产品试制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件档案管理。试制方案、专家评审意见、中试(扩试)运行情况总结、异常情况应急处置等资料应整理归档,备查。

  (二)企业对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五、附则

  (一)科研院所新产品试制安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常州市化工企业小试、中试(扩试)安全管理的意见》(常安监发〔2005〕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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