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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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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安监〔2017〕184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12-22生效日期:2017-12-22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安全培训考试机构,各安全培训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2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根据《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苏安监〔2013〕7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以下简称“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级考核发证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工作:

  (一)组织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全市考试机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考试队伍建设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考试巡考工作;

  (五)组织审定市级安全生产考试题库;

  (六)统筹、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考试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工作;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辖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考试考核机构

  第六条 全市建立两级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机构,市安监局设立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考试中心职能由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承担,辖市、区安监局设立安全培训考试点(以下简称“考试点”)。

  第七条 考试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制度和年度考试计划;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组织管理;

  (三)指导、监督全市各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

  (四)具体承担考试申请受理、考试组织、试题组卷、考官考核员派遣、监考以及考试成绩审核上报等考务工作;

  (五)承担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验印资料的初审、制发资格证书,以及考试考核档案管理;

  (六)承担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发证,以及考试考核档案管理;

  (七)负责计算机考试系统、考试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八)承担全市安全培训考试考核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九)承担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考试点工作职责:

  (一)负责考生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确保符合具备参加考试的资格;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组织工作,现场考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设备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三)负责向考试中心提出考试、验印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承担考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等工作;

  (五)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信息管理以及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

  (六)承担考试中心交办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章 考试考核方式

  第九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试实行安全知识理论考试;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条 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市安监局同意,可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市安监局的安全培训考试考核职能范围,考试机构从省、市安监局认定的理论知识试题库、实际操作考核项目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

  第十二条 理论考试时间为90分钟,试卷满分100分,80分以上(含80分,下同)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满分为100分,80分合格。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均合格者,方确定为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不合格的学员,在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机构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

第四章 考试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考试管理人员是指从事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工作人员,分为考官、考核员和监考人员,具体承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监考、考评和考务管理工作。

  每场考试须有一名考官到场,实操考试须有一名考核员到场。考官和考核员必须经当地安监局推荐,省安监局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考试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

  (一)考官负责主持、组织、监督整场考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履行考核职责,规范、协调以及妥善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制止考试违纪行为,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二)考核员负责协助考官做好监督、协调、评分、汇总、上报等考务工作。严格遵守考试有关纪律和规定,对考试场地、设备、工具和辅材等进行核查和检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评分工作,如实填写实操考试考场情况记录表。

  (三)监考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的监考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试注意事项,严格核查考生准考证及有效证件。监督考生按规定考试,制止考试违纪行为,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六条 考试基本流程:

  (一)考试中心提前制订考试计划,并将考试计划下发至相应考试点,督促考试点严格按照考试计划组织实施考试;

  (二)考试机构将报名所需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网站公示,并根据考试计划做好报名组织工作;

  (三)报考人员报名时,须携带考试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证明、培训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报考人员本人或委托培训机构,应在考试报名截止日期之前,通过省、市信息系统向考试机构提出考试申请;

  (五)考试机构对报考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其考试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对报考人员编排考场,发放准考证;

  (六)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到指定考试机构参加考试;

  (七)考试期间,考试机构应安排考官、监考人员进行现场监考;实际操作考试安排考核员进行现场评分。每场考试不得少于2名监考人员;

  (八)考试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考场情况记录,交考试机构存档;采用纸质试卷考试的,应当将试卷密封,交考试机构留存;

  (九)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试工作制度和档案,将安全培训考试相关资料归类整理存档。考试机构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七条 全市建立安全培训考官、考核员信息库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各级安监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组织推荐考官、考核员人选参加省安监局组织的资格培训,确保考官、考核员数量满足本辖区考核工作要求。考试中心统一登记汇总考官、考核员信息。

  第十八条 每场考试由考试机构指定的考官及考核员负责考场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试中心可组织实施派遣考官、考核员跨区域监考工作,在开考前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考官、考核员,到相应考试点实施监考,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试中心根据考试计划,按照专业对口原则,从全市考官、考核员信息库中随机派遣;

  (二)考试中心派遣考官、考核员时,应提前通知考官、考核员所在单位和本人,做好衔接工作。被选派的考官、考核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执考,按照职责分工和考试流程实施监考工作,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三)跨区域监考工作结束后,考试中心做好考官、考核员材料归档管理和使用次数统计,及时对考官、考核员的工作表现作如实记录和评价。考核员的使用次数和工作情况,将作为考核费用发放和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证书验印管理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和省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市安监局考核颁发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安全合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进行至少16学时的再培训。安全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或者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证书验印基本流程:

  (一)安全生产培训考核结束后,各考试点应及时将考试成绩告知考生或抄送培训机构,并通过省、市信息系统提出验印申请;

  (二)各考试点应向考试中心提交考试考核申请表、证书验印审批表、考核评分汇总表等相关书面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考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省、市考核发证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制证;

  (四)制证完成后,考试中心通知各考试点统一领取证书,发放给考核合格的学员。

  第二十三条 证书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证书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证书所记载的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原证书由原考核发证部门收回。

  第二十四条 证书补办、变更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考试中心提出补办或变更申请,须到考试机构领取补办或变更申请表,或者在市安监局网站上自行下载;

  (二)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原考试机构出具意见后,向考试中心提交表格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申请人本人或委托原考试机构,通过省、市信息系统提出补办或变更申请;

  (四)考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省、市考核发证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制证;

  (五)制证完成后,考试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签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考试机构在每场考试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安全培训考试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一班一档。考核档案内容应包括:考试考核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证明、培训证明、机考成绩汇总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考场情况记录表、证书验印审批表、发证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第六章 考试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

  第二十七条 市安监局每年定期开展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检查内容为考试工作制度、考核标准和程序、考试管理人员资格、考试场所和设备设施、考试考核档案、考核收费等。检查结果向有关单位通报。

  辖市(区)安监局根据工作需要,每年至少开展2次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应加强日常检查和内部管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考试机构相关工作制度以及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二)考试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

  (三)考试场所明显位置公布考试流程、考场规则、考试须知、考试安排等情况;

  (四)考试现场组织、管理情况;

  (五)考试机房场地、设备设施、监控系统等运行和维护情况;

  (六)考试机构考试考核档案、录像资料建档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市安监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试巡考、检查指导全市考试机构的考核工作。

  第三十条 巡考工作内容:

  (一)检查考试计划与具体执行的符合情况;

  (二)检查考试工作程序与标准流程的符合情况;

  (三)检查考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使用和履职情况;

  (四)检查考试现场管理与纪律;

  (五)检查考场情况记录与考试考核档案的归整情况。

  第三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各考试点的巡考工作。

  巡考方式分为现场实地巡考和远程视频巡考。对监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考试点实行现场实地巡考;对监控条件达到要求的考试点以远程视频巡考为主,以不定期进行抽查、暗访为辅。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工作职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在监督检查、巡考过程中发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市安监局对其违规违纪行为公开通报、曝光,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文件中涉及的配套表格和文书格式,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有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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