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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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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常安监〔2017〕175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11-28生效日期:2017-11-28

各辖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事故预防和风险评估管控作用,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多方参与”的原则,探索推进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引入安全生产领域,逐步在全市建立健全安保互动良性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预防和经济补偿功能,促进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相互融合,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共同为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保障。

  二、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使用、储存、运输等高危企业,以及粉尘涉爆、涉氨制冷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选择适应本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于2018年1月1日起试行。

  四、实施内容

  (一)注重市场推动,强化企业安全投入。

  1、确定承保公司。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承保能力、信誉度、基层服务网点分布、准备金、保险业绩、规模、从事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及相应技术资质、开展事故预防工作,以及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份额等情况,由第三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综合评定,选择3家保险机构组建成试行期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共保体;由共保体首席保险人牵头组建事故预防控制中心、保险赔偿处理中心及事故鉴定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2、确定保障内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应包含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赔偿费用、应急抢险救援费用、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承保公司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主动、迅速、准确实施赔付。

  3、确定参保比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员工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劳务派遣人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外,应将全体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可以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二)规范费率制度,发挥杠杆调节作用。

  1、统一保险条款。共保体成员机构应依据企业行业属性、规模、危险程度、事故风险概率、安全生产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测算和制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费率,建立全市统一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和保障标准,报经保险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根据评估情况、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统一浮动费率。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事故记录、赔付率、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等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承保公司不得因各种理由拒绝应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增加职业病保险。

  3、统一调整因素。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三方风险评估情况良好,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浮;存在被纳入黑名单、第三方风险评估情况较差、上一投保年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可以在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三)突出事故预防,明确保险预防职能。

  1、明确风控职责。保险机构有义务通过内部风控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专家、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服务。建立及优化专业队伍,加强灾害事故的研究分析,提出专业化的治理对策,化解事故风险。协助参保单位将保险风险控制功能与安全生产的风险管控融合互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并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2、明确使用途径。保险公司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当年度参保企业保费收入总额20%的费用开展事故预防。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风险辨识、评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演练,行业风险控制经验研讨,重点环节风险管控,安全科技推广应用,员工安全奖励基金,关键岗位心理辅导,理赔数据分析预警等工作,为企业防控风险提供依据及助力。

  3、明确工作要求。根据“足额提取、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事故预防费用管理,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鼓励保险公司有效介入安全风险控制与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全过程跟踪管理。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必须至少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一轮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一次安全状况评估、二次专家事故隐患检查,形成规范的书面文本,并提出限期整改建议。

  (四)实行诚信管理,引导双方良性运作。

  1、全面履行义务。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出具安保互动承诺书。能按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及时在责任限额内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经营赔偿。保险机构未按规定使用预防费用、未履行事故预防责任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开展事故预防、被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投诉且逾期未整改等情形,将被纳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公示,“黑名单”管理期内不得在常州地区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2、全面依规投保。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如实投保或续报。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重要内容,将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各级安监单位及有关单位要将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开工复产、政策扶持、行政许可、风险评估、安全标准化达标升级等事项的重要参考,对实施范围内应投而未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检查执法的力度。

  3、全面数据共享。市安监局组织首席保险公司依托常州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共同开发责任保险管理信息子系统,通过对保险机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及专家应用管理,共享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信息、风险评估、事故预防、出险定损、理赔处置、保险机构诚信等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的数据和信息,突出数据录入、检索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定期分析汇总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参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保险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和数据共享。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全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指导和组织协调;保险协会负责保险经营业务的规范管理;有关部门负责将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安责险和保险公司承保履职作为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保险公司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规范、协调、高效的保险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执法检查内容。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安监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等各种媒介,采取培训、座谈、讲座和案例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政策、措施和规定。承保公司应组织人员对应参保企业开展上门宣传服务,发放相关知识宣传手册,提高企业对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促使广大企业了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投保方式、理赔要求等知识,营造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推动、监督与指导。市安监局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对各辖市(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市安监局会同保险协会建立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评价机制,统一服务评价标准,定期对保险机构履行风险事故预防和服务效果进行评价,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出具风险提示函,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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