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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生产安全隐患月排查月通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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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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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淮府办〔2015〕43号

颁布部门: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9-16生效日期:2015-09-16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南市生产安全隐患月排查月通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16日

淮南市生产安全隐患月排查月通报制度

  为完善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259号令)、《安徽省重大安全隐患月建月销工作制度》(皖安〔2014〕9号)和《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意见》(办字〔2015〕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管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实施安全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及时解决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表》(附件1),向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第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应按照执法计划或工作方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主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汇总表(附件2)。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包括毛集实验区、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山南新区、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下同)应按照执法计划或工作方案,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填写汇总表(附件2)。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填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表》(附件1),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应把每月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于次月5日前在本辖区和本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及时报送至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对通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分类,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市、县(区)政府安委会分级挂牌督办,由各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排查发现安全隐患情况和隐患治理进度等。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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