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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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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2021〕9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12生效日期:2021-03-12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省厅各处室: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12日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做好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要求,结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20〕20号)、《河北省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冀应急〔2021〕8号),制定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压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紧紧围绕推进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通过严格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持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动扎实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开创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新局面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减少较大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一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以安全生产风险高、事故易发多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梳理安全生产执法事项清单,集中力量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有效推动重点工作落地落实,通过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不断深化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能力。三是扎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成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质量提升三年行动阶段性任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制度,加强对市县的指导监督和示范引领,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举措,形成全系统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良好工作局面。

  三、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9500天

  目前,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定编在册人数为212人,实际持证人员185人,除涉灾处室及长期在外驻村、大督查、借调等外,在岗持证人员158人,全部纳入行政执法人员计算。其中,2021年全年共365天,有52周,双休日104天,元旦、春节、五一、端午、国庆等法定假日共计11天。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04-11=250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执法人员数量=250×158=39500天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5765天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9500-20641-13094=5765(天)。

  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3864天,一般检查工作日1901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共计20641天。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考核:1974天。

  2.集中执法活动:不少于 3300天。

  3.实施行政许可11730天。

  4.参与事故调查1134天。

  5.核实投诉举报830天。

  6.办理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264天。

  7.开展专项检查1015天。

  8.开展宣传培训394天。

  (四)非执法工作日。

  根据近3年数据测算,共计13094天。

  1.机关值班1095天(3人/天×365个工作日)。

  2.参加学习考核培训会议3692天。其中,参加干部网络学习和法制办及应急管理部网络学习2000天,集中培训1106天,其他培训586天。

  3.检查指导下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含对执法工作薄弱县区的监督执法)1932天。

  4.开展安全生产巡查1680天。

  5.参加党群活动2680天(机关党委统一组织的学习活动以及每个支部每月2天的理论学习等)。

  6.年休假、病假、事假2015天。

  (五)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说明

  详见附件1。

  四、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分级分类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B类、C类煤矿,单班入井最大人数超过30人、连续采空区体积超过100万方且存有冒顶危险、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开采硫化矿床可能有自燃发火危险、最大开采深度超过300米等地下矿山,以及最大开采高度超过200米的高陡边坡露天矿山、三等以上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液氨制冷(制氢)等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未投保安责险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7.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及检查频次

  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9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4.21%。

  1.煤矿32家(处)。其中,正常生产矿井30家(处),含高瓦斯矿井4家(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处、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矿井2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11处、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矿井3处、高瓦斯与冲击地压灾害叠加矿井1处、煤与瓦斯突出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灾害叠加矿井4处;建设矿井2家(处),含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1处、高瓦斯矿井1处。

  2.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50家(处)。其中,金属非金属矿山37处,含地下矿山32处(事故企业1家)、露天矿山5处;尾矿库9处,均为二等头顶库;铁选厂1处(事故企业);采掘施工单位1家;石油采掘单位2家。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50家。其中,危险化学品48家,含生产企业46家(事故企业2家)、储存经营企业2家,全部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烟花爆竹生产企业2家。

  4.冶金等工贸企业60家。其中,冶金17家,含事故企业2家;机械11家,含事故企业3家、液氨制氢1家;轻工20家,含涉有限空间作业2家、涉氨制冷9家、涉氨制氢1家、涉爆粉尘4家、使用危险化学品较多企业1家;建材8家,含事故企业3家、涉有限空间作业企业1家、涉氨制氢企业1家、涉爆粉尘企业2家;纺织2家,均为涉爆粉尘企业;有色2家。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年内至少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重点检查内容

  详见附件3。

  (四)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五、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检查频次

  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07家,占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35.79%。其中煤矿47家、金属非金属矿山20家、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20家、冶金等工贸企业20家。

  对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由相关处室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

  (三)时间安排

  详见附件5。

  六、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

  1.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统筹考虑监督检查工作日数量、专业技术力量、执法检查装备力量等实际情况,以及分管行业(领域)阶段性安全生产特点规律,细化编制本处室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2.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明确每次具体监督检查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被监督检查单位基本信息、检查内容及检查方式等。

  3.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采取“双随机”方式开展检查时,应按照“双随机”工作要求编制监督检查方案,随机抽取企业、监督检查人员。

  (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实施

  1.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问题隐患,应当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应当经法制审核后方可依法实施。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及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当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坚持“谁检查、谁负责”,在规定时间及时复查,确保督促整改到位,坚决杜绝“一罚了之”,切实提高执法质量。

  4.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的,采用河北省“互联网+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执法监察信息系统”进行办案并实时上传信息。要按照应急管理部有关规定,及时将执法信息上传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

  (三)归档

  监督检查结束后,承办人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文书、有关佐证材料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并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相关文书,送达回执、执行情况佐证材料等一并归档。

  (四)备案、督办

  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应当严格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由监督检查人员将本处室监督检查计划填报至执法监察信息系统,并指定专人负责汇总执法工作情况,建立执法台账,每月5日前将本处室上月监督检查数据报至安全监察一处。安全监察一处应当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及时统计汇总并进行情况分析。政策法规处及时对执法质量进行通报,组织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约谈,并会同监察一处做好省厅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情况总结。

  (五)公示

  监督检查结果按照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双随机”要求进行公示。公示网站为厅网站以及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网站(网址为http://xzzf.hbzwfw.gov.cn/admin/login)。

  七、保障措施

  (一)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把法律法规作为开展监督检查的标准和依据,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坚持严管重处,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高压态势。要加大对市县局执法的指导力度,坚持执法与教育相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形成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给一级做示范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强化执法监督。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三个规章”和厅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文件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检查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对于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均需经法制审核后方可实施。对因检查不认真、事实不清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导致应急管理部门在行政复议中执法决定被撤销或被变更、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除定期通报执法进展外,将执法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各有关处室年度职能工作绩效考核、综合考核当中。

  (三)突出检查重点。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处室要结合有关重点工作部署及季节特点、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全省范围内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抓住监督检查的重点、难点,有针对性开展工作。把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双控”机制建设、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情况作为执法必查项,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动全省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紧紧围绕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作为重点,寓执法于服务,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严厉查处企业在不具备现场安全条件、多岗位人员不到位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复工复产的行为,坚决防止思想麻痹、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强化专项治理。对于停产、停工煤矿,各涉煤处室要开展专项治理,严防擅自生产、建设,确保停产、停工到位。对于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安全培训等,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规划财务处、教育训练处要积极配合相关行业领域监管监察处室,通过联合检查、开展专项执法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查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对预案进行演练、备案,未落实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技术服务机构挂证虚聘、转借资质、转包合同、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证明)、简化服务程序,安全培训机构不符合安全培训基本条件、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操作资格上岗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筑牢企业安全基础。

  (五)严格检查纪律。各级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公开、公平执法,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并公示,主动接受检查对象及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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