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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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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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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厦应急〔2021〕157号

颁布部门: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1-09-08生效日期:2021-09-08

各区应急局,象屿保税区安监局、火炬高新区应急协调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6号)已经2020年11月30日应急管理部第3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夯实全市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市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粉尘防爆工作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工贸行业粉尘防爆是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领域,针对粉尘涉爆企业专门制定《规定》的五章三十二条内容,是涉及粉尘防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生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规章,是各区应急局(含象屿、火炬)安全监管人员开展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大力开展《规定》的宣传教育。各区应急局(含象屿、火炬)要加强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意义,将《规定》纳入重要活动的宣传贯彻范围内,加强对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确保辖区内涉及粉尘涉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全面了解《规定》的内容和要求。

  三、积极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细落实。各区应急局(含象屿、火炬)要摸清辖区内粉尘防爆企业情况,为贯彻落实《规定》要求,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夯实基础。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指导粉尘涉爆企业严格落实《规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双重预防机制。

  四、持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各区应急局(含象屿、火炬)对粉尘涉爆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把《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作为重点内容,发现粉尘涉爆企业和接受企业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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