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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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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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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环规〔2021〕6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9-22生效日期:2021-09-22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现就依法规范实施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依法处罚与教育引导相结合,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切实促进企业守法、服务企业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2019〕77号)等规定,根据违法事实、证据,综合判断是否符合“不予行政处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见附件1),不得随意放宽和变更适用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相关事实必须具备充分证据支撑。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可按照程序在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法定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进一步予以细化,并按规定执行。

  三、实施程序

  (一)依法调查取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查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一律应当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于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提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

  (二)加强督促整改。对符合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对现场检查时环境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到位的,应当当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当事人现场签署《承诺书》(见附件2),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三)严格案件审查。实施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开展案件法制审核,并集体审议决定。

  (四)规范过程记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做好调查取证、法制审核、集体审议过程的记录,做好违法行为证据和案件审批过程记录等案卷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决定免予处罚的,应当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3),阐明免予处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理由。

  四、配套措施

  (一)加强法治宣传。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面向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严格落实普法责任制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贯穿及监督执法全过程。充分发挥违法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作用,以案释法,促进企业知法、懂法、守法。

  (二)加强帮扶指导。严格落实《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办〔2021〕59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规〔2021〕5号)等要求,做好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工作,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

  (三)加强信息报送与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含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两江新区分局和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每月报送行政处罚及配套办法案件统计表时,应当将免予行政处罚案件数单独统计上报,执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一并报送。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部门和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实施免予行政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施或者滥用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四)实施时间。本通知经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第7次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23日起施行。
  
  附件:1.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情形清单

  2.承诺书

  3.重庆市(××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支队)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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