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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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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琼环法字〔2021〕2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22生效日期:2021-12-22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以及《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琼环法字〔2018〕2号)和《海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琼保监函〔2018〕152号)要求,更好地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载体的生态环境风险管理机制作用,提升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助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双重点工作任务”之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在原有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试点先行、严格监管”的原则,加快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确保完成“双重点工作任务”。

  二、稳妥推进多行业试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扩大试点范围

  (一)做实试点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确定环境污染排放量大、环境风险隐患较大、生产规模较大的石化及造纸行业作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行业,应当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做到全覆盖。

  (二)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九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行动方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410号)有关“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要求,加快落实危险废物相关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三)逐步扩大其他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结合我省生态环境污染风险企业的实际,开展天然橡胶加工、生猪养殖、生活垃圾焚烧、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制药等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调查研究,逐步扩大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企业范围。

  三、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事故防控、保险事故赔偿的工作机制,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风险管理处置。根据我省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的特点和风险保障需求,逐步优化完善保险条款,提升保障力度。完善环境风险等级评估、损害鉴定评估流程及标准,提升承保、理赔服务质效。

  四、落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措施

  (一)规范有序推进。严格按照《海南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琼保监函〔2018〕152号),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各项工作。

  (二)市场化模式运作。鼓励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机构可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及历史赔付情况,实施动态差异化费率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企业应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提高公众认知度。特别是充分利用海南省环境污染责任险微信公众号,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新闻资讯、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增强企业投保意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营机构进一步加大对重点企业的推广力度,充分讲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机制、作用,调动企业投保积极性。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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