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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应急管理厅转发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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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青应急〔2022〕28号

颁布部门: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04生效日期:2022-03-04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中央驻青、省属非煤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指导意见》是基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推动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效能四个方面的需要,从国家层面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的顶层设计,旨在提升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水平,以高水平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指导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系统治理、精准管控,坚决把《指导意见》各项规定贯穿于日常监管中,扎实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标准,强化监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规范基本条件,落实安全和技术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等要求,在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要求,从严把握标准。同时,针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明确准入条件、提高规模保障等重点方面进一步严格规范,从抓“关键少数”入手,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职,压紧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全面宣传,加强培训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中央驻青及省属非煤矿山企业要把宣传落实《指导意见》作为强化安全基础、坚守安全红线的重要任务,与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紧密结合起来,针对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强化宣传引导,掀起学习、贯彻的热潮,营造有利于《指导意见》落实的良好氛围。

  请速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各县(市、区、行委)应急管理部门及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落实。

  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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