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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端安全风险监控预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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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非煤〔2022〕45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07生效日期:2022-04-07

石家庄、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矿安〔2022〕4号)及2022年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以下简称露天矿山)企业端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工作,持续提升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坚决防范露天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控范围、内容、方式及预警设置

  (一)监控范围。在生产的所有露天矿山企业,以及停产的露天矿山企业在恢复生产前,应按照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建立监控预警系统,将露天矿靠帮边坡、采场边坡的主要坡面、边坡表面裂缝、不良地质体、异常渗流区域、运输道路干线、矿岩卸载点、排土场、总出入沟口、排水口、溜井口、平硐或斜硐口、变配电室、GPS监控站、监控室、调度(值班)室等列入监控范围。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停产的露天矿山企业,应建立企业端视频监控系统,并按规定建设必要的监控预警系统。

  (二)监控内容。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监测等级为一级的,应监测采场边坡表面位移、内部位移、采动应力、质点速度、渗透压力、地下水位、降雨量、视频监控等指标;安全监测等级为二级的,应监测采场边坡表面位移、质点速度、地下水位、降雨量、视频监控等监测指标;安全监测等级为三级的,应监测采场边坡表面位移、降雨量、视频监控等监测指标;安全监测等级为四级的,应进行采场边坡视频监控监测。

  (三)监控方式。采用人工监控与在线监控相结合方式。对不同监测等级的监测项目,应定期进行人工监测,边坡出现滑移裂缝、异常沉降等危险工况时应增加人工监测次数;对高度超过200m的露天边坡、安全监测等级为一、二级的采场最终边坡的表面位移和采场边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渗透压力,应进行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应采用在线实时监控方式,具有夜视功能或配备辅助照明装置。采用在线监测的,其监测系统应包含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及综合预警等,并具备在各种气候条件下实现适时监测的能力,其接口应支持人工监测和人工巡查数据录入进行保存和综合预警。对安全等级为Ⅰ、Ⅱ级的边坡,应结合采场大地测量基本控制网,设置GPS监控站实施监测。要比对人工监测与在线监测的数据差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置。

  (四)预警设置。企业要根据最终边坡境界、不同时期和不同开采要求等特点,在安全设施设计中合理确定各监测项目的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值,边坡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时应立即反馈。黄色预警信息应反馈至企业和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橙色预警信息应反馈至企业和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红色预警信息应反馈至企业和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信息传送要实现自动报警,具备语音提示、文字提示、手机短信等报警以及可视通话功能。监控系统企业端要留设联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输出端口,实现企业与应急管理部门监控系统互联互通。

  二、严格安全风险监控预警源头监管

  (一)严格安全设施设计有关风险管控预警设计内容的审查。各级应急管理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督促露天矿山企业,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安监总管一〔2015〕68号)以及GB 50598、GB 50771、GB 50830、GB 50970、GB 16423、GB 51016、AQ/T 2063等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露天矿山企业,必须按规定将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纳入安全设施设计,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在建、在生产露天矿山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设计内容不符合规章、标准等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并按新修改的设计建设完备的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否则,应急管理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对其安全设施设计申请进行批准、不得为其办理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手续、不得批准其复工复产。

  (二)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风险管控预警系统审查。各级应急管理及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督促新建、改建、扩建露天矿山企业,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全部建设任务并经竣工验收合格;要督促在生产露天矿山企业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及监控范围、内容、方式及预警设置等有关要求,健全完善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应急管理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对首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矿山企业,要对其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对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露天矿山企业,要对其企业端监控预警使用情况进行现场审查。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复核或审查不合格的,应急管理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一律不得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否则,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监控预警系统使用监管

  (一)严格在线监控预警运行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每年对在线监测系统至少进行1次系统检查,做好记录存档备查;对在线监测系统基点、测点和线缆等经常性加以保护,指定人员负责在线监测系统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并保障在线监控系统有足够的备件;要绘制在线监测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对在线监测系统的设备应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调校达不到要求时必须立即调换;在线监测系统发出预警时,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每3个月应对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图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要建立监测系统设备台账、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表、巡检记录表、传感器调校记录表、预警记录月报表等,并按规定存档。

  (二)严格监控预警系统常态监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分工,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监控预警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监控预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编制并落实监控预警系统建设方案,保证资金投入到位、人员配备到位、教育培训到位、应急处置到位;要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加强对监控预警设施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的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对监控预警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要督促露天矿山企业严格遵守监控预警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关闭、破坏监控预警设施,不得篡改、隐瞒、销毁监控预警相关数据、信息;要督促露天矿山企业及时准确反馈监控预警信息,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企业端与政府端监控预警系统的联通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露天矿山企业端监控预警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督促企业成立专门工作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安排专门人员,按照本单位安全设施设计及监控预警系统建设方案等有关要求,压紧压实各级责任,落实落细各项举措,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着力推进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建设,确保高质量完成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二)强化督导推进。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督导露天矿山企业正确处理好企业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以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建设及省市县联网接入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企业监控预警系统。要把握工作的时效性,对照本地目标任务、主要工作和时限要求,倒排时间表,高效有序推进,有效投入使用。

  (三)如实上传内容。应急管理部门与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联通后,在生产或复工复产的露天矿山企业应按照本单位边坡监测等级及确定的监测指标,及时如实向应急管理部门上传采场边坡表面位移、内部位移、渗透压力、降雨量、视频监控等监控预警有关信息和参数。持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停产的露天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如实上传视频监控等信息。

  (四)严格督导检查。要加强对露天矿山企业端监控预警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在每季度末定期向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监控预警系统建设情况报表(见附件),并由县、市逐级上报至省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weijr@hebmail.gov.cn电子邮箱。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监控预警系统建设的负面典型,对不按规定建设监控预警、推进速度缓慢、建设质量不达标、使用不合规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省厅将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推进露天矿山企业端监控预警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企业诚信体系之中,有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附件:露天矿山企业端安全风险监控预警系统建设情况报表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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