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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指导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做好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指导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做好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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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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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黑应急发〔2022〕119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14生效日期:2022-06-14

各市(地)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乡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22〕5号)的有关要求,有效指导全省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全面排查整治工厂用房安全风险隐患,省应急管理厅认真梳理了上述两个通知中关于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性用房专项整治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印发你们,请及时转发至所有非煤矿山和工贸企业,指导并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制定工作方案。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生产经营性用房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方案,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排查整治小组,组织全面开展自检自查,落实有针对性的安全保障措施。第一时间摸清本单位生产经营性用房基本情况,明确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重点排查内容(工业建筑要重点排查厂房、车间、仓库等大跨度空间结构、设置大吨位起重起吊装置梁柱结构的安全稳定),并建立排查台账,确保全面排查,不留死角。

  二要遵守基本工作原则。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要按照“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先除险”基本原则执行,确保安全风险可控。

  三要明确专项整治范围。积极配合属地政府及住建等部门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自建房、违建房、危房、烂尾房、征收待拆房、在建房、火灾隐患房等,全面组织开展自检自查自改。

  四要优化工作方法。严格落实“四个体系”要求,扎实做好工贸企业生产经营性用房自检自查、鉴定、整治工作。一是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具体负责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和具体工作职责;二是结合企业实际严格落实整治方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任务按期完成;三是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及时解决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四是建立健全追责问责制度,对自查自改工作不及时,落实到位的人员,要按照“一患五查”和奖惩制度严肃追责问责。

  五要全面开展自检自查。全面自查摸清本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用房的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要聘请专业技术力量参与自检自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属地政府或住建等有关部门报送。

  六要及时整治安全风险隐患。结合前期自检自查和相关部门对工业建筑自建房屋隐患的初判情况,配合属地住建部门开展相关工贸企业隐患自建房的安全鉴定,建立生产经营性用房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处、销号一处。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通过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七要熟知工作完成时间节点。要按照方案确定的整治工作内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全省房屋建筑专项整治各阶段时间节点完成相关排查整治任务。一是6月10日前,完成企业层面生产经营性用房排查。针对手续齐全的生产经营性用房,企业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告;无手续的生产经营性用房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二是6月30日前,配合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开展排查,完成生产经营性用房鉴定。三是8月31日前,完成生产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和临时性安全管控措施落实,并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违建房屋、烂尾房、征收待拆房安全隐患初判。四是9月30日前,完成非经营性自建房、烂尾房安全鉴定。五是10月15日前,完成其他危险房屋临时性安全管控。

  八要及时报送排查整治信息。按照属地房屋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时间节点要求,及时向属地政府或住建等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同时于每月15日前抄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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