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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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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园管〔2014〕75号

颁布部门: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14-09-30生效日期:2014-09-30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园区大气环境质量,特制定《苏州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30日

  苏州工业园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本区实际,本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国家低碳示范园区建设,把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坚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区域协作相一致,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挥发性有机物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创新驱动、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努力解决大气环境问题,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全区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控制在较低水平,优良天数逐年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 能源结构优化工程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控制东吴热电、金华盛自备电厂燃煤用量,确保两家企业在现有基础上不新增用煤量;加快跨塘热电厂关停工作,2016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区内禁止销售、使用高灰分、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责任部门:经发局、环保局。列第一位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加强清洁能源供应保障。配合国家“西气东输”工程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2015年底完成车坊LNG储备站建设,2015年底建成5个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配送管网达到600公里。(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

  3.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严格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立市场化节能服务机制。新增年耗5000吨及以上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率达100%,对年耗3000吨及以上标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促进节能降耗,削减排污总量。(责任部门:经发局、环保局)

  4.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中的新建项目以及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等四类新建建筑,应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2015年,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2020年,50%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二星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逐步推广使用家庭式光伏电站。(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经发局)

  5.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加快卓尔印染公司和三川纺织公司等单位燃煤导热油炉的淘汰整治;彻底取缔快餐企业残存的燃煤小锅炉。按要求完成禁燃区范围调整方案并上报市政府, 2015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烧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做到禁燃区的全覆盖。(责任部门:环保局、安监局、相关街道)

  (二) 产业结构调整工程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坚持绿色发展、升级创新转型,建立提前淘汰落后产能激励机制,支持鼓励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加快生产技术装备更新换代。根据《苏州市关停不达标企业,淘汰落后产能,改善生态环境三年专项行动计划》制定园区拟关停企业名单,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强制淘汰化工、电镀、纺织、印染等一批重污染落后产能。对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加大淘汰力度。(责任部门:经发局、环保局、安监局、各街道)

  7.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减量替代。(责任部门:环保局、经发局)

  8.扩大服务业与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服务业扩大规模、优化结构、提升层次,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快于GDP,占GDP比重每年提升1-2个百分点。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限制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发展。加速产业集聚和专业化分工,完善产业链。(责任部门:服务业发展局、科技局)

  (三) 工业污染治理工程

  9.持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逐步拓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范围,重点覆盖电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较大的行业。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全面评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前后取得的效益及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确保每轮清洁生产审核收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实际效果。(责任部门:环保局、经发局)

  10.实施重点行业烟气治理提标改造。2014年内按要求完成东吴热电、金华盛自备热电厂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并推动旭硝子公司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工作,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责任部门:环保局)

  11.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2014年开展首批挥发性有机物(VOC)减排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分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在大力提高企业VOC尾气治理技术水平的同时鼓励通过工艺改良降低有机溶剂的使用量,并逐步推进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替代使用,到2016年区域VOC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责任部门:环保局)

  12.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强化大气污染源排放监管,重点大气污染源全部纳入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控系统,实现实时监控目标。将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纳入企业信息公开和环保信用等级评定的范畴。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环保局、公安分局)

  (四) 绿色低碳交通工程

  13.坚持公交优先战略。推行城市公共交通、自行车和步行相结合的城市交通模式,加强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完善公共自行车网络,提高公共交通出行便利程度,鼓励大众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到2015年,全区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2%。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黄标车淘汰工作。(责任部门:城管局、公安分局)

  14.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在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加气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满足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发展需求。到2015年,新能源与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17年,新增公交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比例达到60%。(责任部门:城管局、经发局)

  (五) 城市污染控制

  15.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严守生态红线,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区域规划,减少大气污染物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构筑多层面的绿化空间体系。到2017年,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5%,降尘量比 2012年下降 15% 以上。(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环保局、国土局)

  16.加快绿色工地建设。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污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工地开工审批条件并严格把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合同中依法明确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和责任,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将施工扬尘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到2017年,建设工地(含市政、道路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覆盖率10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达到100%。(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城管局)

  17.加强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严格执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重点车辆路面抽检,对工程车辆抛洒滴漏污染市容环境的行为,一律严格查处,不予核发《施工车辆通行证》。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安全动态监管平台终端设备。2014年,按计划完成首批终端设备安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进入消纳场所,规范处置,严禁丢弃、泄漏、抛撒。(责任部门:城管局、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

  18.控制道路扬尘污染。继续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提高机械化作业率,建立人机结合清扫保洁机制。到2017年,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90%以上。(责任部门:城管局)

  19.积极开展码头及堆场扬尘治理。推进码头、堆场料仓与传送装置密闭化改造和场地整治。大型煤堆、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大力推广预拌砂浆,建成区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全面使用预拌砂浆,加快培育预拌砂浆企业。到2014年底,全面实施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规划建设局、环保局)

  20.强化油烟污染防治。合理规划布局餐饮行业,禁止在非商用建筑内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进一步加大油烟治理力度,餐饮经营单位严格配套油烟净化设施,对位于学校、繁华街道、居民住宅集中区和旅游风景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餐饮单位及露天烧烤点重点开展专项整治,减少油烟污染。(责任部门:环保局、服务业发展局、城管局、工商局)

  (六) 监控预警能力提升

  21.完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区域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扩大覆盖范围,构建覆盖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特征污染因子监测,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2014年底增设一座工业区特征因子监测点。(责任部门:环保局)

  22.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各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根据《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工业污染源限排限产、建筑工地停止施工、机动车限行等应急控制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责任部门:管委会相关部门)

  四、 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考核目标

  23.分解落实责任。园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本实施方案进行重点任务年度分解,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每年制定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应工作,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保证任务落实,工作应强化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反馈、协调工作中的问题。企业须按照环保法规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责任部门: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24.强化考核评估。将细颗粒物(PM2.5)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管委会对各责任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及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部门:管委会相关部门)

  (二) 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制度建设

  25.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投入渠道,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责任部门:财政局、环保局)

  26.深化环境投入补贴。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对涉及民生的重污染企业关闭和搬迁改造、燃煤锅炉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提标改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等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责任部门:财政局、环保局)

  (三) 鼓励公众参与,加强部门协作

  2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在园区环保局网站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重点排污企业根据环境管理的要求,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环保局)

  28.深入推进公众参与。支持各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引导、培育和扶持环保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促进环保社会组织及环保志愿者依法、理性、 有序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建立政府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切实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倡导以文明、节约、绿色和低碳为主题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管委会相关部门)

  29.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减排和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媒体科学、客观解读空气质量,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内容,跟踪报道工作进展和成效。加强法制宣传,开设专栏,以案说法,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情况,批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警示教育。(宣传办、环保局)

  30.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各责任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管委会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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