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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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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7-29生效日期:2022-10-01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印发的《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加强和规范专家管理,提高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监管和应急救援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的申报、推荐、资格认定、选聘、管理使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或从事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市级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分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三大类,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需要确定专家人数。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机关纪委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办),办公室设在规划科技和信息化处,处长兼任专家办主任。专家办负责专家的资格复审、解聘、综合评价等工作;承担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信息审核、更新、发布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本行业领域专家资格初审、调配、使用工作。带领专家执行任务的人员负责明确具体任务、活动安排,督促专家履行义务、遵守工作规则和廉洁纪律。 

第二章  专家选聘条件、程序 

  第八条  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公正廉洁,自愿从事专家工作,认同本办法各项要求; 
  (二)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在本行业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在本行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享有一定声誉;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一般在武汉市范围内工作或生活,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与专家工作;
  (五)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相应的遴选条件; 
  (六)申请成为应急管理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至(十)项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七)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并且在全市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或属于在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如山岳救援、水下救援、井下救援、空中救援等)的实用型人才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职称等条件。 

  第九条  专家实行选聘制,任期3年,选聘期满经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可续聘。专家选聘程序如下: 
  (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选聘应急管理专家信息,明确推荐专家的基本条件、推荐方式等内容; 
  (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政府部门推荐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社会人员须有2名以上现任专家联名推荐;
  (三)推荐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荐申报表》(附件1),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在职人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
  (四)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对口行业领域专家申报材料初审;
  (五)专家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汇总,提请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 
  (六)经审定拟聘用的专家,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专家库,并以市应急管理局名义发文公布。 

第三章  专家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专家根据需要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应急管理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以及专项工作研究、论证和起草工作; 
  (二)参与应急管理工作调研,提出对策和建议;  
  (三)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的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等工作; 
  (四)参与事故(灾害)应急救援、调查等技术工作; 
  (五)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技术交流;
  (六)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新装备推广应用工作; 
  (七)参与各项应急管理行政许可等工作的技术性审查; 
  (八)参与有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九)参与市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的基本权利: 
  (一)受邀参加应急管理方面技术服务、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 
  (二)对应急管理检查、调研、论证、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 
  (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在应急管理技术服务活动中,对违反工作原则的要求和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并拒绝; 
  (五)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加调配单位组织的应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服务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擅自泄露工作信息;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弄虚作假,对所提意见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四)遵守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各项纪律,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不与任务对象进行私下接触,工作中不参加宴请、不接受礼品礼金等; 
  (五)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六)应急救援专家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委派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在了解其与任务对象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对专家本单位进行检查(评审); 
  (二)专家所在单位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三)单一任务同时使用同一单位三名及以上专家; 
  (四)同一建设项目两次以上需要专家参与; 
  (五)专家本人与被检查(评审)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如:专家本人曾在被检查(评审)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检查(评审)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检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等;
  (六)专家本人所在单位承接的项目可研、规划、设计、建设、论证、评价、评审等有偿服务活动;
  (七)专家本人与被检查单位存有其他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的情形。

第四章  专家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调配使用专家应遵循按需抽取、利益回避、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五条  一般情况下专家调配使用。
  (一)需专家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使用处室(单位)在工作开展2日前向专家办提出需求,专家办按不低于所需专家人数150%的比例从专家系统抽取符合条件的专家,形成备选专家名单,提供给使用处室(单位);
  (二)使用处室(单位)从备选专家名单中选择合适人选,与专家所在单位联系商请予以支持,或直接与专家预协商有关事宜;
  (三)使用处室(单位)填写《武汉市应急管理局讲课费/评委劳务费/咨询费审批单》(附件2),报其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专家使用期间,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专家的,使用处室(单位)应按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专家调配使用。
  (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事故调查等紧急任务时,使用处室(单位)可口头请示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先行使用,再补办审批手续;
  (二)市级专家库内专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使用处室(单位)报其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使用国家、省、其他地市或有关部门专家库的专家;如其他库内专家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经使用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和专家办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使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其他专家。

  第十七条  任务委派单位和任务对象应为专家开展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安全防护装备和其他安全保障,做好支持和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专家经费。
  (一)市应急管理局聘请专家所需劳务费,按照局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纳入年度预算;
  (二)聘用应急管理专家坚持“政府购买服务”和“谁聘用、谁支付”的原则,专家按规定获得劳务费,不得向服务单位另行收取费用或由服务单位支付劳务费;
  (三)专家劳务费使用严格执行先预算后支出、先计划后列支的原则,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四)专家劳务费标准、审批及报销手续按照局机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应急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专家共享使用 

  第十九条  专家基本信息(包括专家姓名、性别、单位、技术职称、专业特长)推送到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开,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企业、公众均可查询;专家详细信息(包括专家年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微信号、工作经历、学术成果、工作业绩等)分级授权查询。

  第二十条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急管理局和有关单位使用市级专家库专家时,可自行在专家库中查询、选取、商请、联络,专家劳务费、差旅费等按使用单位规定执行。
  各区(开发区、风景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单位对专家使用期间的廉洁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应急管理局使用专家时,使用处室要加强对所用专家的管理监督。工作前,向专家告知应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廉洁纪律等内容。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应急管理专家服务质量意见反馈表》(附件3)建档留存,《意见反馈表》复印件分别送机关纪委、专家办留存。

  第二十二条  专家办依据使用处室的反馈意见、基层应急管理部门反映的情况、企业反映的情况等信息对专家进行综合评价;表现优秀的专家在市应急管理系统内予以书面通报并在市局网站发布,特别优秀的专家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第二十三条  任务对象单位、专家使用单位发现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应急管理、监察等部门举报。专家收受任务对象单位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并在市局网站公布。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和本人,有关证件应交回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将名单从专家库中移出;其中,有第(四)至(十)种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 
  (二)专家本人或专家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三)因工作变动或身体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
  (四)1年内3次不能接受市应急管理局委派任务;
  (五)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出具显失公正、明显错误、违法或虚假专家意见;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态度消极、专业素质不合格;
  (六)利用专家身份为本单位或他人联系业务,推销产品或从事不正当活动;
  (七)故意打压、刁难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
  (八)收受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财物或存在其他利益输送情况;
  (九)应当知道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未主动申请回避;
  (十)受到刑事处罚;
  (十一)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武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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