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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二条重点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安委办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二条重点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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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安办〔2022〕102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2022-08-12生效日期:2022-08-12

各县级市(区)安委会: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二条重点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宣贯,完善制度规章。各地要迅速将《通知》传达至辖区内所有危化品生产存储企业,督促相关企业组织学习宣贯,将十二条重点措施有机融入安全管理体系,修订完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二、强化监管,注重跟踪问效。各地要加强监督指导,将十二条重点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百日攻坚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内容,督促企业对前期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回头看”。同时,结合全覆盖核查和市级交叉互查,逐条逐项对照,对落实不到位的加大督导力度,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严格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三、常抓不懈,持续提升水平。各地要将十二条重点措施解读内容纳入重大危险源企业包保责任人、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培训课程,结合标准化创建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等工作,培育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典型标杆,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联系人:朱婉怡;电话:68611772。

  附件: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十二条重点措施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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