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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进浙返浙疫情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进浙返浙疫情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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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2-10-13生效日期:2022-10-13

各市建委(建设局):

  近日,省外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进浙返浙人数骤增,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疫情重点地区务工人员进浙返浙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全面精准管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成立工作专班,指导督促各有关施工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专班,动态摸清省外疫情重点地区返浙人数,分清人员类别(管理人员和工人),按属地管控要求严格落实出入管理、住宿饮食等各个环节闭环管理防控措施。重大活动期间务工人员原则上暂缓进浙返浙,确需返浙的严格按规定做好审批报备工作,实现源头管控、一人不漏,做到应管尽管。

  二、健全协同和督导机制。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防疫部门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掌握往返时间、地点、人员数量等情况,协同做好人员排查、政策宣传、联系报备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做好管控措施,督促做好各类风险隐患防范化解。

  三、统筹工作安排。各地要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项目建设,从严从紧做好省内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配合守好省际“大门”,把好工地“小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序组织生产,坚决守住工地疫情防线。 


      四、加强工作调度。我厅将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调度,对发现工作不实、责任走空、作风漂浮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警示约谈。各地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建筑企业核查疫情防控工作,对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责令整改,依法依规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对瞒报、谎报、漏报、迟报疫情信息以及防控不力、措施不当造成施工工地疫情扩散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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