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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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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应急〔2022〕450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1-05生效日期:2022-11-05

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陕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省益秦集团公司、陕西延长石油矿业公司、陕西有色榆林煤业公司、国家能源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华能煤业有限公司陕西矿业分公司、山东能源集团西北矿业有限公司: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关于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职能移交的函》(矿安陕函〔2022〕201号)等文件精神,省应急管理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职能。
  为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11月5日

陕西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6号)、原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和资源整合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业务不予受理。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煤矿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组织竣工验收前,必须上报规定的各项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所报资料必须完整可靠,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经煤矿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建设项目验收活动实行分级监督,煤矿产能或扩建后产能在150万吨/年及以上的井工矿和1000万吨/年及以上的露天矿的建设项目,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其它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活动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结果核查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

第二章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将申请资料和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盖章扫描件),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网)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煤矿企业重新补充完善符合规定后受理。受理后煤矿企业报送两套纸质《安全设施设计》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包括初次申请和变更申请。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三)采矿许可证或者矿区范围批准文件;
  (四)初步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
  (五)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六)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煤矿建设项目遇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必须提前对已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申请,经省应急管理厅审查同意后实施。
  (一)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等级和矿井瓦斯等级以及矿井水文地质、地温、冲击地压等灾害类型升级的;
  (二)采煤方法及工艺发生变化的;
  (三)矿井开拓方式、通风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提升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四)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发生变化的;
  (五)露天煤矿最终边坡角、开采工艺、初始拉沟位置及排土场位置发生变化的。
  其他方面变更的,在不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前提下,建设、设计单位应提供变更依据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设计变更导致降低安全保障水平的,变更无效。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变更后的安全设施设计和初步设计说明书;
  (三)变更前后对照表及变更原因说明;
  (四)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一)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选聘煤矿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安全设施设计申请受理后,省应急管理厅审查人员和专家组成立审查组,依法依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专家组在审查期间,应形成结论明确的专家意见;审查组按照规定的规范文本编写《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见附件3),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包括存在的问题清单)。

  第十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批复文件应当经厅煤矿安全许可专题会研究同意,并抄送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和建设单位所在地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
  (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
  (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冲击地压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
  (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
  (四)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
  (五)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十七条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有关信息将在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公告。一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第三章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煤矿建设单位实行多级管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上一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公司总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按本细则第六条实施分级监督。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后,方可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完成;
  (二)单项工程经过工程质量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认证书;
  (三)经过联合试运转运行正常,提交联合试运转报告,并取得联合试运转备案回复;
  (四)提交进一步查清包含采空区积水、积气、火区等有关隐蔽致灾因素的建井地质报告;
  (五)安全验收评价合格;
  (六)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七)提交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向性鉴定报告、主要电器和机械设备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突出矿井还应提交已揭露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冲击地压矿井还应提交冲击倾向性和冲击危险性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本细则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修改设计后未经省应急管理厅批复同意的,不得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编制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煤矿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参与验收人员(含验收专家组成员)及其工作内容和责任;
  (三)验收工作时间安排、程序。
  煤矿建设单位应在验收活动开始之前,提前20个工作日将验收方案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报送至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单位应从企业外部聘请技术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专家组应由地质、采矿、“一通三防”(露天边坡)、机电运输等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各专业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和灾害严重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其中应有监测监控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技术专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煤矿企业、施工、监理等单位从事煤矿现场管理,或在设计、评价、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煤矿设计、评价、教学、研究工作五年以上,或在其他单位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原则上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部分中级职称人员,但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总人数的30%;
  (三)与被验收单位及承担验收项目的设计、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
  煤矿建设单位应当优先聘请具有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经验的技术专家。同时应邀请承担其设计、监理、工程质量认证、安全验收评价、施工等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验收活动。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等相关规章和标准,以及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验收结束后应形成结论明确的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细则第六条分级监督原则,派员对验收活动全程进行监督,并向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监督意见。对煤矿建设单位验收活动监督应在现场进行。

  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应对验收专家组提出的问题和验收监督部门的监督意见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通过验收的意见,验收报告应参照国家有关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报告规范文本(附件4)进行编写。

  第二十七条 对煤矿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现场监督,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
  (二)验收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验收方案;
  (三)安全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设计要求及安全设施设计批准后新出台的法规、标准;
  (四)验收结论和意见是否真实明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验收意见报告应经日常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转报省应急管理厅。

  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验收结果核查工作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应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审查一并进行。
  验收结果核查组在核查工作结束时,要向被核查企业通报核查是否通过的明确意见,并在核查表中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对煤矿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中,发现煤矿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以及其他问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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