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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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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矿安监管〔2022〕25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07生效日期:2022-12-07

各有关市(州)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全省矿山内有矿井机电运输、煤火取暖和尾矿库放矿安全管理等固有风险,外有冰冻雨雪极端天气的灾害威胁,加之煤炭等矿产品价格高位运行,矿山企业追求利润、突击生产等风险依然存在,安全生产面临着复杂多变的风险与挑战。为深刻吸取河南省安阳市凯信达商贸有限公司“11.21”火灾事故、山西省朔州市中煤平朔集团有限公司井工三矿“11.22”窒息事故以及矿山领域以往事故教训,确保全省矿山安全生产收好官、开好头,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底,组织全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全面开展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目标任务,巩固提升总结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化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狠抓三个责任落实。严把复产复工和安全准入关口,推进安全许可准入条件与日常安全监管执法深度融合,强化对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紧盯辖区矿井安全风险、季节特点和矿山安全事故高发规律特点,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方法,不断加大执法力度,敢于动真碰硬,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坚决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坚决遏制各类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岁末年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检查内容

  (一)煤矿方面。

  一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责等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制定及实施情况。重点检查落实煤矿联系包保和驻矿盯守工作情况。

  二是煤矿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制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整治方案,及时完成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以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区域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报备情况。

  三是煤矿企业依法依规组织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落实重大灾害防范措施;是否存在大班次和超强度开采;是否存在隐瞒入井人数或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上级公司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生产经营指标、煤矿“三超”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采掘接续紧张问题;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等盗采行为;是否加强过构造带、过老空区、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管理,井下启封密闭是否由救护队负责实施。

  四是煤矿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认真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强化隐患全面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瓦斯、煤尘、冲击地压、水、火、顶板、采空区等灾害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在“一通三防”、机电运输、防灭火和防冲击地压等方面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落实防范违规动火作业、电气设备失爆、皮带磨损等引发外因火灾措施;是否使用不合格高分子材料和低质量非阻燃产品;是否针对冰冻雨雪、供暖可能带来的火灾风险以及井筒绞车道结冰可能带来的机电运输安全风险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情况;是否存在下达风险预警或遇险不撤人的情况。

  五是煤矿安全准入条件保持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重点检查煤矿企业复产复工是否严格履行相关标准和程序;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时,要将查出的隐患问题严格对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准入相关条款,对存在违反相关要求的,应予以暂扣或提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坚决予以暂扣或提请注销,严厉打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行为。同时要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在强化打非治违工作的同时,严查不按照批准的设施设计施工以及安全设施施工滞后等行为,确保安全设施施工符合“三同时”相关要求。

  六是开展矿山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吉林省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煤矿安全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自查自考方案,开展自查自考,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由主要负责人专门组织研究,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全面进行整改。

  七是三年行动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安全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百日攻坚等重点工作情况,是否完成三年行动工作任务,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查出隐患是否建立台账全面整改到位;是否科学谋划明年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

  (二)非煤矿山方面。

  一是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责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有长期旅居国外、省外等情况;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现场履职是否少于10个工作日,带班入井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正当理由;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牵头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修订完善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存在落实吉林省矿山应对自然灾害停产撤人、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等情形。

  二是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企业是否按照大检查工作要求,围绕防范遏制中毒窒息、火灾、坠罐跑车、坍塌、溃坝等重大事故,制定并实施本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是否及时自查发现本矿山安全重大风险隐患;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是否按照程序进行挂牌督办;是否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开展全方位、全过程辨识,明确管控责任和措施,是否对管控措施完好有效持续开展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是否制定并落实动火作业审批制度,确保动火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地下矿山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周密防范措施,是否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是否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等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露天矿山是否严格按设计自上而下分台阶(分层)开采,严禁“一面墙”开采;尾矿库是否强化排洪设施检查维护和冬季放矿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冰下放矿。

  三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履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程序;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矿区周边安全距离不足、位于自然保护区等问题;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反复修改设计(首采中段和首采矿块设计变更)来掩盖前期“以建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非煤矿山是否存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采矿作业行为。

  四是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情况。项目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层层转包、分包采掘工程、挂靠资质行为;检查发包单位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发包方、承包方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是否存在“一证多企业”等人员挂靠行为;是否存在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不及时填绘图纸或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是企业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是否对危险岗位人员实行台账式管理,并向应急部门报备;是否严控危险岗位劳务派遣员工数量,派遣员工必须具备入职人员资质和学历;是否签订用工合同、履行用工手续;矿山井下作业是否存在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是否存在从业人员持假冒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为,是否存在以安全生产为名辞退农民工行为。

  六是企业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矿山企业对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整改指令是否真正落实;矿山企业是否悉知本单位直接安全监管部门;尾矿库监控检测系统是否与应急部门进行联网,并保证各系统功能正常运行;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加入安全监管微信群;是否认真落实省厅日点评提出的相关要求。

  七是安全生产举报、事故报送工作落实情况。非煤矿山企业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是否按时完成举报奖励公告牌悬挂工作;企业是否存在瞒报事故行为;事故信息报送时,是否存在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不断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细化大检查内容、责任和工作措施,精准查处各类隐患问题,全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二)强化监管执法。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摸索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提升线上线下监管执法工作效能,强化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进一步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充分利用夜查、杀回马枪等方式方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和屡次查处仍不改正的企业坚决做到“零容忍”,对矿山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履职尽责的情况,及时约谈上级公司并调整其岗位,保持高压严管和严惩重罚态势,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做好指导服务。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矿山安全“专家智库”的技术优势,采取“监管干部+专家”的方式对矿山企业进行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通过图纸、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内业资料的检查,对矿山各关键地点的细致排查,将积存已久的“难点”“痛点”查摆出来,帮助矿山企业突破“技术瓶颈”,补齐“管理短板”,提升安全基础。

  (四)全面整改隐患。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全面整改大检查查出的各类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严格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问题,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五)严格遵守纪律。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政规定和疫情防控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

  吉林省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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