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工作总方案

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治工作总方案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3-01-06生效日期:2023-01-0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北京市疫情防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有序实施公共卫生干预、有效满足群众就医需求,全面落实四方责任、加强监测预警和分级响应,建立完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服务保障体系,平稳有序实施“乙类乙管”。

  (二)主要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广泛开展早期预防、强化医疗救治服务;坚持分级分类、精准应对,加强监测预警和风险研判,实施分级防控响应;坚持社会协同、群防群控,积极发动群众,共同参与疫情防控;坚持依法依规、科学有效,发挥法治作用,落实各方防控责任。

  (三)工作目标。围绕“保健康、防重症”,采取相应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有力保障首都社会秩序稳定和社会安全。

  二、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四)开展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监测。通过多源、多渠道收集和监测分析新冠病毒感染疫情相关数据,了解掌握本市疫情流行水平、发展规律和病毒变异情况。

  开展市民核酸和抗原检测监测。通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系统和抗原检测信息平台,收集、汇总社区(村)居民自愿核酸和抗原检测、重点行业及重点机构人群核酸筛查检测、医疗机构就诊人员核酸检测等数据结果,动态分析和监测各类人群感染水平及变化趋势。

  开展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病例监测。通过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感染病例诊断和网络报告,监测和分析研判新冠病毒感染病例变化趋势。基于现有新冠病毒感染病例哨点监测医疗机构,每日监测和动态分析门(急)诊就诊人数、具有急性发热呼吸道症状人数以及住院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人数。

  开展社区感染水平监测。随机抽取本市社区(村)居民,开展全部家庭成员的社区(村)人员感染水平调查。动态开展居民感染情况网络问卷调查。

  开展入境人员核酸检测监测。与北京海关共同建立入境人员核酸检测监测机制,定期采集一定有发热等新冠样症状且抗原阳性入境人员样本进行核酸检测和基因测序,动态分析入境人员新冠病毒阳性情况和病毒毒株变异情况。

  开展新冠病毒病原学监测。依托全市哨点医院监测、聚集性和暴发疫情监测,开展新冠病毒病原学监测及变异株监测,实时掌握各人群病毒阳性率、变异株构成及变化趋势。

  (五)加强疫情风险评估和预警。基于多维度监测数据开展定性分析,实时监控疫情发展态势、疫情高峰及波及范围。在定性分析基础上,综合考虑疫情流行强度、严重程度和医疗资源占用等因素,建立完善专家风险研判机制,提出疫情风险分级建议,实现分域定量预警。

  (六)分级分类社会防控。根据疫情风险评估,结合首都疫情防控实际需要,以区为单位,分级分类实施社会面疫情防控响应措施。

  非疫情流行时,原则上不采取限流措施,积极开展疫苗接种,落实个人防护、保持人际距离、加强通风消毒、健康监测、抗原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阳性感染者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不提倡带病工作学习。

  疫情流行时,患有基础病老人、孕妇、儿童尽量减少人员聚集并避免前往人员密集、通风不良场所,密切监测个人健康状况,出现相关症状时及时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限制聚集性活动,原则上实施封闭管理,定期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根据疫情风险,涉疫中小学或学前教育机构短期内可采取临时停课措施;根据区域疫情形势和居民意愿,适当控制农村集市、庙会、文艺演出等聚集性活动规模和频次;重要活动时查验参加人员核酸或抗原检测阴性证明。

  疫情流行严重时,经报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相关区可采取从严管理重点机构,集体单位采取弹性工作制;控制大型活动及聚集性活动;控制营业场所、餐饮场所人流数量,保障生活供应前提下,适当缩短营业时间;降低社会面流动性;严格高校校园管理等防控措施,并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三、提高预防控制水平

  (七)大力开展疫苗接种。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大力宣传疫苗在预防重症和死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疫苗接种与居民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评估等活动相结合,提高老年人群的疫苗接种意愿。提升疫苗接种服务质量,科学评估接种禁忌,加快提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特别是老年人序贯加强免疫,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在感染高风险人群、60岁及以上老年人群、具有较严重基础疾病人群和免疫力低下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筑牢人群免疫屏障。

  (八)倡导坚持个人防护。树立“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坚持科学戴口罩、保持手卫生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倡导及时进行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村)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无症状感染者和轻症病例自觉遵守居家健康管理要求,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及就医。

  (九)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坚持预防为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突出农村、城乡结合部、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持续推进城乡环境整治,不断完善公共卫生设施。结合社区常态化防控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健康知识普及,树立良好饮食风尚,推广文明健康生活习惯,推动爱国卫生运动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企业、进机关,推动疾病预防知识普及和健康理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参与、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十)调整人群检测策略。社区(村)居民根据需要“愿检尽检”,不再开展全员核酸筛查。对医疗机构收治的有发热和呼吸道感染症状的门急诊患者、具有重症高风险的住院患者、有症状的医务人员,根据鉴别诊断需要,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按照医保规定报销。疫情流行期间,对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集中场所的工作人员和被照护人员定期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对社区(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长期血液透析患者、严重糖尿病患者等重症高风险的社区(村)居民、3岁及以下婴幼儿,出现发热等症状后及时指导开展抗原检测,或前往社区(村)设置的便民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外来人员进入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脆弱人群聚集场所等,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现场开展抗原检测。按照“数量合理、布局优化”原则,鼓励医院和第三方检测机构,主要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各街(镇)设置3-5个便民核酸采样点,并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动态调整。按照“愿检尽检”原则,核酸检测实行单人单管,取消混管检测。保障零售药店、药品网络销售企业等抗原检测试剂充足供应。鼓励和倡导居民主动将抗原检测阳性结果及时上传“京抗原”小程序。

  (十一)优化进出京人员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对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并密切关注国内外疫情变化趋势和病毒变异情况,对于出现具有公共卫生学意义新型变异株的重点国家入境人员和国内地区人员,经报请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适时采取临时性防控措施。

  四、突出重点机构、人群和地区防控

  (十二)加强重点机构防控。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精神专科医院、监所、光荣院、军休所等人群集中机构结合设施条件分区管理,设立闭环管理区,流动管理区,健康观察区,防止交叉感染。如发现阳性感染者,按照“一院一策”原则,立即调整人员分区及密度、落实转移居住、分级分类诊治及终末消毒等措施,并立即开展全员核酸或抗原检测,后续根据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核酸检测频次。储备和组织养老机构应急支援队伍,利用辖区内具备无障碍环境、照护服务能力的集中健康观察点,用于不具备分区管理条件机构中阳性人员、新轮换人员的集中健康观察。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大型企业等人员聚集的重点机构,应做好人员健康监测,发生疫情后及时采取减少人际接触措施,延缓疫情发展速度。

  (十三)加强重点人群防控。加强对居家老年人进行健康指导和科学防疫宣传,提升老年人的健康素养和传染病防护能力。通过家庭医生,开展健康教育,风险评估,对于健康监测设备、治疗药品等资源向老年人倾斜,并做好使用指导和监测服务。对老年人新冠疫苗接种、核酸检测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设施。加强医务人员和就诊患者个人防护指导,强化场所内日常消毒和通风,对有症状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收治的发热、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的就诊患者及重症高风险住院患者开展核酸或抗原检测。

  (十四)加强农村地区防控。加快推进农村地区老年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强必需药品和抗原储备。提升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接诊转诊能力,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诊室要“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统筹区级综合实力较强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按照分区包片原则,与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做好分级诊疗衔接,完善基层首诊、接诊、转诊流程,明确和畅通转诊“绿色通道”,提高转诊效率。充分发挥区、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公共卫生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用,摸清村内合并基础性疾病的老年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等人员健康情况,做好重症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确保重症高风险感染者病情加重时可得到及时救治。加强农村地区返乡人员健康提示,特别是人口倒挂村、民俗村等外来人员聚集村镇要及时掌握假期返乡人员及节后进返京务工人员信息,适当控制农村地区聚集性活动规模,减少疫情传播风险。

  五、做好医疗救治服务

  (十五)加大医疗资源建设储备。按照“应设尽设、应开尽开”的原则,二级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设置发热门诊(诊室),配备充足的医疗力量,24小时开放。各定点医院,各三级医院及二级综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按照要求做好综合ICU、专科ICU、可转换ICU床位、病区监护病床建设改造,加强人员培训和人力统筹,配备充足重症医护力量,满足新冠肺炎重症患者救治需求。

  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补充和改善软硬件设施,及时补充工作力量,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对高风险人群以及重症的识别、处置和分类分级健康服务能力,备足发热、止咳、解痛类药品,适应居民用药需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要接诊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均要为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提供开药服务,鼓励创造条件接诊发热等11类症状患者。

  (十六)分级分类救治患者。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感染者、轻型病例,采取居家自我照护;以肺炎为主要表现的重型、危重型病例,原则上在定点医院集中治疗;普通型病例、高龄合并严重基础疾病但病情稳定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以基础疾病为主的重型、危重型病例,以及基础疾病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救治能力的,血液透析、孕产妇、肿瘤放化疗等患者,在各二、三级医院治疗。

  (十七)加强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各区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分布情况,建立完善由一所三级医院(或区域医疗中心)作为牵头医院,与若干所二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网格化的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夯实医疗机构、120急救部门与养老机构的手拉手转运机制和对口关系,做好老年人的健康监测与日常医疗服务,开通重症转诊绿色通道。各区要根据患者基础疾病、专科疾病及医疗机构收治能力情况,加强辖区医疗资源统筹力度,及时分流收治;对于超出远郊区三级医院收治能力的,可通过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申请帮扶医院等方式,予以会诊及转诊。鼓励通过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线上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十八)保障重点人群医疗健康服务。加强老年人合并基础病、孕妇、儿童、透析病人及基础疾病较重等特殊人员底数摸排、健康监测和分级分类管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底”和家庭医生健康“守门人”作用,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教育、健康咨询、用药指导、协助转诊等分类分级健康服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围绕老年人及其他高风险人群,提供药品、抗原检测、联系上级医院等工作。密切监测出现新冠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高龄合并基础疾病等特殊人群,对于出现符合新冠重症居家监测预警标准的,社区医生及时对接,必要时迅速转诊至辖区二三级医院给予积极诊疗,稳定后再进行后续治疗康复。鼓励老年人等高风险人群在家自测血氧。经医生诊断后,为有需要的居民提供氧气相关服务,按医保规定报销。

  六、强化支持保障能力

  (十九)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分级做好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的供应保障。动态加强市级储备中针对新冠病毒感染的实物储备、药品产能储备及辖区药品储备力度,并做好需求统筹调度。各医疗机构动态监控相关产品库存情况,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按照三个月的日常使用量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抗新冠病毒小分子药物、解热和止咳等对症治疗药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0%动态准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中药、对症治疗药物和抗原检测试剂,人口稠密地区酌情增加;药品零售企业在经营范围内提升解热、止咳、抗生素和抗病毒等药物的采购,增加库存量,提供便民售药服务,缓解医疗卫生机构供药压力和门诊压力。

  (二十)提升信息化支撑能力。着力提升本市公共卫生信息化服务水平,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建设共性基础设施,大力推广互联网医院等网上医疗卫生服务,强化便民健康服务。依托本市公共服务、政务服务统一门户,融合“京通”便民服务内容,进一步汇聚、整合可面向公众服务的健康服务事项,实现管理向京办、京智聚合、服务向京通聚合、数据向大数据平台聚合的一体化统筹。

  (二十一)加强药物和疫苗生产研发。加快广谱大分子抗体药物、小分子口服新冠药物的研发,推进应对变异株、防感染疫苗的研究应用,并在京逐步形成规模化生产。保障纳入紧急使用的新型疫苗稳定供应,支持企业做好生产设备、上下游原辅材料预储预置,服务加快扩产项目建设。稳定解热镇痛类药物生产供应,安排专人强化服务保障,协调保障外埠关键原料供应。

  七、保障社会经济运行

  (二十二)优化社会管理措施。实施“乙类乙管”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对新冠病毒感染者不再实行隔离措施,不再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划定高低风险区;对新冠病毒感染者实施分级分类收治并适时调整医疗保障政策;依据国境卫生检疫法,不再对入境人员和货物等采取检疫传染病管理措施。

  (二十三)做好首都重大活动保障。在首都重大活动期间密切关注国内外及本市疫情态势,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强化属地、部门、单位、个人疫情防控责任意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认真排查参会人员风险,严格落实重大活动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二十四)全力推进复工复产。加大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力度,除国家和本市规定外,不得对企业复工复产设置限制条件,确保企业“应复尽复”,加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持续加强“乙类乙管”要求衔接落实,清理规范政策措施,进一步取消餐饮娱乐场所、室内健身场所核酸证明查验、商务楼宇等场所扫码登记和文娱场所限流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优化企业应急预案、做好人员健康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法律保障和服务保障,行业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各区强化属地服务,加大助企纾困和服务力度,及时调整和发布重点行业复工复产政策。

  (二十五)保障交通运输顺畅。做好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疫情期间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引导乘客有序进站乘车。轨道交通可根据需要采取增加车辆投放、优化列车运行图等方式,降低车站和列车人员聚集度。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做好院前急救、医疗物资运输等运力支援。推进电子化和非接触式售票作业,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窗口,服务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减少乘客聚集。落实交通物流保通保畅各项政策措施,做好交通物流人员服务保障。

  八、加强实施保障

  (二十六)强化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北京防控领导小组、首都联防联控协调机制的统筹领导,优化调整工作机构及职责,细化各部门任务分工,疫情严重时加强市级统一指挥调度,非疫情流行时强化牵头部门作用,与相关部门、属地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进“乙类乙管”各项措施落实。牢固树立重大疫情全国防控一盘棋的意识,遇有重大情况随时向中央请示汇报。

  (二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强化疫情防控服务和保障,做好监测、预警以及疫情信息公布,加强和完善医疗救治服务,积极开展大众健康宣教,加强工作监督和指导,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疫情防控指导服务工作。各单位要继续做好员工健康监测、督促员工及时接种疫苗,疫情流行期间重点机构、单位适时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二十八)强化宣传引导。与时俱进动态优化疫情信息发布方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宣传个人防护、疫苗接种、分级分类诊疗等措施对于应对疫情的关键作用,筑牢群防群控的基础。全面客观解读“乙类乙管”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和强调“四方责任”和措施要求;做好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引导;加强各类工作人员相关专业培训,确保政策落实落地。

  (二十九)强化风险防范。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信息收集、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大力推进社会面防控,全面做好防范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相关工作。

  (三十)强化培训指导。各疫情防控工作组、各部门、各区广泛开展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政策和措施部署培训和政策解读,细化工作要求,根据形势变化和政策要求及时动态调整具体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推动政策平稳有序执行落实。

  本方案自2023年1月8日起执行,北京市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办公室 北京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6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北京市海淀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防汛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美丽北京建设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2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贵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淄博市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市政府投资生态环境领域项目设计变更的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贵阳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关于明确株洲市2024年度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通知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株洲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市人社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