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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春节后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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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建建函〔2023〕9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2-03生效日期:2023-02-03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春节过后,各地房屋市政工程已陆续复工复产,为全力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落实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有关要求和部署,按照我厅年前召开的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岁末年初重点工作部署会议安排和《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节后复工复产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紧紧围绕防风险、保民生、促发展,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切实抓好复工复产阶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为2023年全省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打好安全生产翻身仗开好头、起好步。

  二、助推项目复工复产

  (一)加快项目建设手续审批。主动靠前服务,告知和协助建设单位准备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申报资料,加快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办理速度,用好用活分阶段施工许可、重大项目告知承诺审批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策工具,推动项目早开工。

  (二)积极落实纾困帮扶措施。积极做好对接,对本地施工企业经营情况、项目复工复产情况进行调度分析指导,摸清未能复工复产原因(如资金问题、场地问题、手续问题、施工人员及生产物资供应问题等)并积极帮扶指导解决。加强与其他部门衔接沟通,推动国家和省市有关财税、金融、社保等支持政策落地见效,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排忧解难。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帮助企业、项目解决人员返工、房屋租赁、交通物流、生产材料采购以及水、电、道路配套等问题。

  (三)定期调度复工复产情况。自发文之日起至4月底,各市州定期调度汇总本地(含所辖县市区)工程复工复产情况,于每月10日、20日及月底填报《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情况调度表》(见附件)至我厅建筑管理处。

  三、抓好复工复产安全管理

  (一)严格复工复产安全条件。复工期间,新进、转岗人员增多,施工机械搁置较久,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未达要求擅自复工易引发安全事故。各建设、施工、监理等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切实可行复工复产计划、方案,严格项目复工前安全管理,组织项目部开展节后复工全面安全检查,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制定整改措施,全力整治销号。要按照“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不复工、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交底不复工、隐患未消除相关项目责任人未签署复工意见不复工”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确保项目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严防复工期间事故发生。具备条件准备复工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二)强化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本地项目复工复产安全管理,建立复工项目台账,认真组织开展复工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不按要求进行节后复工安全检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未到岗、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交底上岗作业、安全隐患未整改消除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复工的,一律视为不符合复工条件,坚决予以停工整改,并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各地主管部门项目复工安全检查情况要按监督规范化要求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各市州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及园区的监督指导,督促认真做好节后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各地要组织本地施工、监理企业及所有在建项目认真开展“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活动时间为节后复工第一个上班日,活动对象为相关企业及所有项目全体参建人员。活动可采取播放视频、图文展示、单位主要负责人讲解、专家授课等形式,采用全员会、现场会等方式,让项目管理人员和一线施工作业人员收到更形象、更直观的教育,切实增强“开工第一课讲安全”活动的学习教育效果。

  (四)各地要深刻汲取娄底冷水江市“2.3”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周边边坡坍塌事故教训,迅速组织深入排查整治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深基坑、高边坡(含场地内和周边)和脚手架、模板支架、建筑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隐患,切实抓好危大工程管控,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一律不得复工;同时要充分研判近期雨水较多不利因素带来的施工安全风险,针对基坑边坡重点加强安全检查和巡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及时撤离人员,停工期间认真做好支护监测和专人值守,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我厅将适时对各地节后复工复产和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电话:0731—88950192

  电子邮箱:190630156@qq.com

  附件: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情况调度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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