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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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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合环〔2023〕80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合肥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6-19生效日期:2023-01-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9日

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促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管理职责,推动“十四五”期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办法》(皖环发〔2022〕6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是指依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季度同比变化情况和年度空气质量状况,实行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
  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臭氧(03)平均浓度季度同比改善情况,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建立奖惩补偿激励机制。

  第三条 生态补偿激励资金测算采用安徽省合肥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的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 市财政局在市生态环境局部门预算中安排激励专款资金,用于上一年度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激励资金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资金额度分为两部分,分别根据季度同比改善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测算。

  第六条 季度同比改善情况补偿激励,每季度占生态补偿激励专款的15%,其中PM2.5、PM10、O3占比为1:1:1。测算方式如下:
  每季度同比改善的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各指标同比改善幅度(以百分比计),按比例分配该项指标生态补偿激励专款。
  每季度同比未改善的各县(市)区、开发区按PM2.5季平均浓度每增长1微克/立方米3万元赔付资金;按PM10季平均浓度每增长1微克/立方米2万元赔付资金;按O3季平均浓度每增长1微克/立方米1万元赔付资金。

  第七条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奖补,占生态补偿激励专款的40%,其中PM2.5、PM10占比为1:1,测算方式如下:
  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平分该项指标相应的生态补偿激励专款。
  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开发区,PM2.5平均浓度高于年度目标任务以上的部分,按每1微克/立方米5万元赔付资金;PM10平均浓度高于年度目标任务以上的部分,按每1微克/立方米3万元赔付资金。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计算各县(市)、开发区季度同比改善指标生态补偿激励金额、每年计算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生态补偿激励金额,并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第二年初对上年度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资金、赔付资金进行清算。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获得的生态补偿激励资金,应统筹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不得列支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市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激励资金使用和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和全过程绩效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定期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及生态补偿激励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合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合政办〔2018〕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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