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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已废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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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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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环发〔2022〕21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12-26生效日期:2023-01-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京环发〔2024〕25号)废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京发〔2021〕13号)、《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京发〔2021〕28号),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的指导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市生态环境局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现予以印发,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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