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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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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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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颁布部门: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性法规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12-14生效日期:2024-01-01

《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12月1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长春市辽河流域协同保护条例

(2023年10月27日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1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吉林省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加强辽河流域协同保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辽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保护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辽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东辽河干流及其泉眼河、放马沟河、余庆号河、二十家子河、六零河、公主岭河、兴隆河、朝阳坡河、卡伦河、二道河、小二道河、秦姜河、兴盛河、温德河等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以及被确定为属于本流域的闭流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流域保护的重大问题。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域保护工作,应当加大流域保护的财政投入,并将流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流域保护工作,确定管理机构或者管理人员,落实流域管理和保护责任。
  鼓励流域村(居)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规范村(居)民行为,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流域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流域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流域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主岭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流域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制定流域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与四平市、辽源市沟通协商,构建协同保护制度体系。

  第六条 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流域保护相关规划或者制定专项计划方案时,应当与四平市、辽源市同级人民政府沟通,实现规划、专项计划目标的协调统一和相互衔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四平市、辽源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流域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或者参加联席会议,通报辽河流域保护情况、协调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等;
  (二)建立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水环境质量、突发水污染事件、自然灾害、行政执法等信息互通共享;
  (三)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流域保护应急预案,实行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联动处置等活动,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四)建立生态流量调度机制,严格落实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保障合理流量和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生态功能。

  第八条 市、公主岭市生态环境、水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四平市、辽源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流域保护行政执法协作,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四平市、辽源市人民政府定期开展河道联动清理工作,协商确定清理时间、范围、标准等事项,对流域内的漂浮物、垃圾、有害藻类等进行打捞。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四平市、辽源市人民政府协同开展流域保护宣传,普及保护知识,增强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营造协同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长春市与四平市、辽源市共同建立健全流域司法工作协作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域司法协作和多元联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支持和推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共同预防和依法惩治破坏流域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与四平市、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流域保护监督协作机制,协同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在入河排污口明显位置设立公示标识牌,规范排污口命名和编码编制,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流域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经营者不得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流域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点,及时处置畜禽养殖废弃物。

  第十六条 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实行城乡统筹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镇污水管网能够延伸到农村区域的,应当将农村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对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鼓励和支持建设小型、分散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采用人工湿地、生态沟渠、生物滤池等污水净化和生态治理措施进行处理。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

  第十七条 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流域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和中水工程设施,将处理达标后的排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体系。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广中水回用技术,提升中水产能,推动在高耗水领域优先使用中水,提高中水利用率。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设中水设施,开展中水利用活动。对节约用水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合理划定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在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公园、市政、文化、体育等公共公益设施外的项目。

  第十九条 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集中连片开展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主体,可以依法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

  第二十条 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准入清单,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产业,禁止开设重污染企业和项目,逐步实现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外迁,支持低消耗、低排放的产业发展。
  因地制宜推动流域农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加强流域农业生态和资源保护,培育和推广绿色、有机、名特优新农产品和良好农业规范。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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