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赣环固体字〔2024〕25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1-10生效日期:2024-01-10

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生态环境局:

  《江西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全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初步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大幅降低,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巩固试点工作成效,持续提升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能力,防范环境风险,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3〕366号)等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继续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要求与《试点方案》一致,试点时间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持续推动试点工作;结合本地小微产废单位数量和分布情况,在尚未设置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点位(以下简称试点点位)的县(市、区)合理布局试点点位,原则上每个县(市、区)最多设置1个试点点位,全省新增不超过24个试点点位。请各地按照原有申请程序和前期摸底情况,组织本辖区内有意向参与试点的单位申报并严格审核,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本辖区新增试点点位名称、项目建设地点、规模、进度安排以及初审意见等书面报送我厅。

  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对试点点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将试点点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监管,并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

  三、新建和已建试点点位应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危险废物识别标准设置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鼓励采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电子管理台账等技术手段加强危险废物信息化环境管理,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四、试点点位应对服务区域内的小微产废单位做到应收尽收,鼓励试点点位为小微企业提供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申报、危险废物标签二维码生成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务。试点点位除应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执行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各地要加强对试点点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试点点位按时、保质完成项目建设,规范开展收集服务;对已投入运行的试点点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开展评价,分别于2024年12月10日前和2025年12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当年试点工作总结(含辖区内试点点位服务小微企业评价情况)报送我厅,并抄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0日

同地区相关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关于印发《江西省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路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引绰济辽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5年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
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
同行业相关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福建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25年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