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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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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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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环〔2024〕49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24-04-29生效日期:2024-04-29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区卫生健康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深入推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全流程规范化管理,防范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的环境污染风险与疾病传播风险,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危险废物管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依法交给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过程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并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和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落实年度申报等信息管理要求。其中,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年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等有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泥(包括栅渣、沉淀污泥、化粪池污泥、生化污泥等类型,简称医院污泥)属于HW01类医疗废物中的“感染性废物(代码:841-001-01)”,废CT胶片和废(显)定影剂属于HW16类感光材料废物(代码:900-019-16),废药物和药品可按HW01类医疗废物(代码:841-005-01)或HW03类危险废物(代码:900-002-03)进行处置。

  二、规范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源头分类,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易燃性、反应性危险废物不得混入医疗废物;要按照《广州市医疗废物管理若干规定》《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文件要求,建设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不宜盛装过满,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即应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要合理评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对超过20%以上的偏差数据进行核查和分析。

  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配套提供医院污泥脱水处理相关服务,实施污泥源头减量,降低污泥含水量,避免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防范污泥转移处置过程环境污染风险与疾病传播风险。鼓励有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医院污泥压滤脱水等预处理设施。

  三、有序推进智能收集试点

  落实医疗废物智能收集试点要求,指导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科学分析收运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医疗废物智能收集点,协调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智能收集设施建设场所,有序推进医疗废物智能收集试点工作。强化医疗废物智能收集信息化管理,指导落实医疗废物收运台账、转移电子联单,确保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全过程可追溯。

  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参与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结合医疗卫生机构产废情况调整经营范围,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产废代码全覆盖,减少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成本,降低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处理费用。

  四、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效提升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推进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日常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整改到位。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全流程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符合要求的贮存设施,协调解决智能收集设施建设场所问题,指引周边小型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投放医疗废物,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管理。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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