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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家具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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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25〕11号

颁布部门: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7-16生效日期:2025-09-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家具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7月16日

赣州市家具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家具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具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具企业,是指生产、加工、储存家具产品且属于家具制造业范畴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具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家具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家具企业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家具产业发展的部门是家具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家具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其他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家具企业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家具企业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家具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对家具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家具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确定,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家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六条  家具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和经批准的规划用途要求。

  第七条  家具企业严禁违规对厂房或者仓库进行改扩建,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厂房或者仓库进行改扩建的,应当依法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家具企业与其他主体共用同一建筑的,其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火灾危险性、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  家具企业在厂房或者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家具企业严禁在厂房或者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

  第十条  家具企业厂房存在开料、打磨、烘干、组装等不同生产工艺及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
  家具企业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厂房或者仓库。

  第十一条  家具企业厂房内的喷漆房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防火分隔、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电气线路敷设等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严禁超量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私搭乱接电气线路。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需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家具企业,鼓励综合采取增设智能独立烟感、“一键报警”装置、简易喷淋系统、轻便消防水龙、室外竖向梯等物防、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设防水平。

  第十三条  家具企业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家具企业不得违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家具企业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  家具企业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
  开展零星电气焊作业的,加快推广使用焊机“赋码加芯”。

  第十五条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家具企业应当确保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家具企业应当建立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电箱及开关严禁设在仓库内。
  严禁在家具企业厂房或者仓库内为电动自行车、电驱动汽车充电。

  第十七条  家具企业使用除尘设备的,应当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中明确除尘设备安全管理内容,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明确除尘设备起火的扑救处置措施,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设备进行重点防护。除尘设备管道敷设、设备安装以及防火防爆设施设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家具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或者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配齐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联勤联动,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发生火灾后,各方应当立即报警、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引导人员疏散,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家具企业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保、检测。
  属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当依法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家具企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制定并落实值班管理制度,保证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并按照规定做好值班记录。
  值班人员应当是取得上岗证的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家具企业租赁厂房或者仓库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家具产品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家具企业租赁厂房或者仓库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家具产品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厂房、仓库;
  (二)事先告知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
  (三)定期了解租赁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情况,及时制止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督促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及时向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传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当负责租赁厂房、仓库消防设施的维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家具企业租赁厂房或者仓库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家具产品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不被破坏、占用;
  (四)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不得高于租赁厂房或者仓库的建筑消防安全设防水平;
  (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或者参加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七)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参加出租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统一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家具企业作为承租人需要改变厂房或者仓库使用性质和使用功能的,应当书面征得厂房或者仓库所有权人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家具企业作为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擅自改变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导致厂房或者仓库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家具企业将租赁厂房或者仓库转租的,对转租部分同时承担出租人的消防安全职责。出租人、承租人对转租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家具企业与其他主体共用同一建筑的,一方临时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单位内部动火审批手续,提前告知其他使用人,落实现场监护,采取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家具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家具企业书面明确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维保责任,并按照约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小型家具企业“退城(退村)入园”。
  家具产业聚集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园区消防安全责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园区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园区共用自动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依托政府或者统筹调配入园家具企业人力资源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定期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加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家具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当场指出并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有关部门移交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行为,接收部门要及时核查并依法依规处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家具企业违法用地等违法行为。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备案抽查;依法查处家具企业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
  (三)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家具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责任,违规出租场所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家具企业违法建设等违法行为。
  (五)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实施家具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六)公安机关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属于“九小场所”的家具企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在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消防救援局承担。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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