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及行业规范管理的公告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公告2024年第43号

颁布部门: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4-10-01生效日期:2024-10-01

  为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保障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

  现行的电动自行车安全强制性国家标准包括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等。

  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第1号修改单、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不符合GB 42295—2022《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的电动自行车、装配充电器不符合GB 42296—2022《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要求》及第1号修改单的电动自行车、装配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GB 43854—2024《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市场监管总局将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作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自2024年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委托人可自愿提前实施。

  二、严格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对电动自行车实施认证,及时修订完善认证实施规则,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获证产品加大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力度,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认证委托人对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应在2024年10月31日前符合前述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并完成认证变更。逾期未完成认证变更的,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处理,暂停期不超过3个月。认证委托人在2024年10月31日前主动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暂停期可延长至1年。暂停期内完成认证变更的,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暂停期满仍不能完成认证变更的,撤销认证证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强化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和认证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聚焦认证质量,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认证活动、认证结果日常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认证机构、实验室。

  四、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

  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2024年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五、强化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管理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动自行车行业的管理,会同同级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指导企业按照《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推动标准、认证的贯彻落实;做好本地区电动自行车企业规范公告申请的受理、核实和报送工作,监督检查本地区已进入公告名单企业《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对不能保持《电动自行车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企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销。

  各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工作联动,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1日

同地区相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5年六五环境日宣传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
关于增补和变更《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应急管理装备孵化工作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燃气行业设计质量监管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完善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专家评审工作导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202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市政工程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施工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同行业相关
关于优化调整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5年东莞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公布东莞市2025年度应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东莞市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公示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2025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活动的通知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