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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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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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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评〔2025〕99 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5-06-25生效日期:2025-06-25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强化本市排污登记管理,推动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根据生态环境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2025年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2025年5月底前完成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开展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其中,重点检查登记行业类别为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等六个典型行业的排污登记单位。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登记质量检查任务和要求的,按其要求推进落实。

  二、职责分工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对照《上海市排污登记质量检查要点(2025年版)》,组织对辖区内排污登记单位的登记到期情况开展全覆盖筛查,对六个典型行业的登记信息质量开展全覆盖检查,对其他行业的登记信息质量开展抽查,总体检查数量不少于辖区排污登记单位总数的5%。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市管企业的排污登记情况开展检查;对全市排污登记单位的管理类别准确性开展筛查,并将筛查发现的问题推送各区进行核实整改;对各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情况开展抽查。

  三、工作安排

  (一)到期情况筛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排污登记到期情况开展筛查,并组织完成辖区排污登记到期延续工作。

  (二)管理类别排查

  我局将于2025年7月底前组织完成针对排污登记管理类别准确性的大数据筛查,相关区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25年8月底前完成对筛查发现问题的排查确认。

  (三)登记质量自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2025年8月底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成辖区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检查的排污登记单位清单和问题清单报送我局。

  (四)市局抽查

  我局将于2025年9月底前组织对各区排污登记质量检查工作情况开展抽查,抽查结果和主要问题将向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

  (五)整改闭环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管理类别排查、登记质量自查和我局抽查结果,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于2025年11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并编制整改情况报告报送我局。

  四、检查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方式

  此次检查采取资料检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检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数据和环评文件等相关资料,依托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定源系统)“排污许可管理-排污登记检查”模块和相应微信小程序检查排污登记单位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可借助排污登记检查智能辅助功能,对典型行业的管理类别错误、标准错误(遗漏)、废水(气)排放和工业固体废物填报错误等问题进行大数据筛查;结合大数据筛查结果,使用微信小程序对照检查要点开展技术审查,形成问题清单。

  对于资料检查发现管理类别、行业类别、环保手续等疑似存在问题的排污登记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规范使用“检查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记录结果。

  (二)资料检查内容

  资料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登记到期情况、管理类别的准确性和登记信息的规范性。

  登记到期情况检查,主要结合国家平台排污登记库和排污登记失效库,依据企业实际运行情况,排查是否存在未及时延续等情形。

  管理类别准确性检查,主要结合企业填报的排污登记信息及环评文件等材料,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查是否存在降级管理(应申领排污许可证)或无需登记等情形。

  登记信息规范性检查包括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完整性检查主要审核排污登记表中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和主要产品信息、燃料使用信息、辅料使用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等是否填报完整。合规性检查,主要审核登记信息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此外,对纳入本市优化环评分类管理园区试点等范围、免办环评的排污登记试点单位,还应检查其试点条件符合性、排污登记补充信息清单等附件材料的规范性。

  (三)现场核查内容

  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资料检查时发现的存疑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重点核查排污登记单位的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实际情况是否与排污登记信息一致,确认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或无需登记等情形,以及核实企业关闭、搬迁等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排污登记质量检查是落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要求,巩固排污许可全覆盖成果,夯实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基础的重要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发挥街镇和园区环境管理作用,充分利用大数据、智能辅助手段,确保取得实效,并通过固定源系统按时报送检查和整改情况。

  (二)分类处理问题,落实整改闭环

  针对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及时落实整改,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分类处置。对排污登记到期的,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依法延续或重新登记;对存在规范性问题的,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依法变更登记,完善排污登记信息;对无需登记的,应督促排污单位依法注销排污登记表,并及时更新本市固定源信息库;对经核实存在降级管理、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本市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规定纳入信用评价。

  (三)加强帮扶指导,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许可相关政策宣贯和培训,提升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制度的认识和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技术能力;同时加强对排污登记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降级管理、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全面推动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我局将适时开展调度和现场帮扶,对工作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将视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环评处 潘宏杰、申佳鑫;电 话:23115621、23115627。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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