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遵府发〔2010〕19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驻遵有关单位: 《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09)第12次常务会议暨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三日 遵义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09〕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意义和指导原则 (一)试点意义 1.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定渠道。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要求的重要举措。 2.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效率和社会公信力的现实需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可以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有效解决行政复议办案质量不高、效率低下以及社会公信力差等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消除人民群众心存“官官相护”的疑虑,提升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公信力。 3.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集中行政复议力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重要途径。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可以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力量,有效解决因行政复议资源分散导致行政复议资源的配置与行政复议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探索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强化政府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功能,保障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指导原则 1.依法实施原则 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的立法精神,结合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行政复议工作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切实做好试点工作。 2.注重实效原则 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努力实现将行政争议主要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的目标。 3.稳步推进原则 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向市政府只设立一个行政复议机构的目标稳步推进。 二、试点内容 (一)重新组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市重新组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常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人以及经市人民政府遴选的相关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协会的专家学者、专业人士等人员担任。行政复议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通过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审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行政复议机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兼任,设一名专职副主任(副县级),主持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审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运行机制 1.按照省人民政府对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授权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以市人民政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集中受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公安局除外)、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应当受理的各类行政复议案件。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公安局除外)、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不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如有申请人向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该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并告知申请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接受转送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2.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 (1)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理,依法应予维持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直接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或者变更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以及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一般重大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或者专业性较强和难度较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等案件,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并报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案情特别复杂、社会关注的重特大案件或者市长认为必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经市长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中止、延期、终止以及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处理,经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出相关文书。 3.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会议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和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常任委员和根据审议案件的需要及专业特长选定的非常任委员参加。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常任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非常任委员3人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委员的表决意见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审议的行政复议工作事项,其中行政复议案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运行机制。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与行政复议机构合署办公,具体承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和工作事项,依法负责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意见,按权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提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 5.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和结果的“三公开”,以开展行政复议听证,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为突破口,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6、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依法应由市人民政府应诉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应积极配合、协助。 7.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市质量和技术监督局、市地税局、市烟草专卖局、市气象局应当将本部门1-2名具有行政复议资格的人员名单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需要抽调其参加审理工作。 三、试点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积极稳妥地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市编办、人事、财政、监察、信访和行政复议机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试点中有关方面的工作。 (二)加强保障协调 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试点工作要求,保证试点工作所需机构及人员到位;试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检查督促 将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除外)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的评议考核范围。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媒介,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使行政复议制度深入民心;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完善便民、利民复议措施,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 (五)加强总结交流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向省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试点领导小组报告试点工作情况,报告内容要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对策,及时总结我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要加强与省内外各试点单位的交流,组织人员到先进试点单位考察学习,吸收好的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我市试点工作的内容。 本方案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