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临政办发〔2010〕1 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1-04生效日期:2010-01-10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
管委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四日
- 2 -
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监察”是由有执法权的各
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态保
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对各种生态破坏事
件进行处理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生态环境监察活动适用于
本办法。
第四条 调查和处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查处分离
的原则。生态环境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
态环境监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安监、发改、农业、建设、公安、
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有权检
举和控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第八条 临沂市生态环境监察的重点范围为资源开发建设
- 3 -
项目、非污染性建设项目以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等领域。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
行生态环境监察职责。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部
门移送。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取得环保部颁发的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统一
颁发的山东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生
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取证。被检
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证据可能灭
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及时做出
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证据。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
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并由生态环境监
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责任人签名。现场监察发现问题的,
应当下达环境监察通知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书面回复。
- 4 -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监察人员执行生态环境监察公务,应
当由两名以上生态环境监察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法证件,并
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生态环
境监察人员在执行生态环境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
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
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在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的行为,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当终止检查,并及时告知
被检查单位;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
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文书,被检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改正,并书面报告改正情况;
(四)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
政处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程序给予行政处
罚;
(五)对涉及其他行政部门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及时书
面通知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必须依法进行,从环境违法
- 5 -
案件的立案到查处,都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规范,建立专项
档案,责成专人管理,并建立内部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监察人员违
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违反规定的程序进行生态环境监察的;
(二)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致使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
(三)应当及时通知或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案件而未通知、
移送的;
(四)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 年1 月10 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临沂市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临沂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临沂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已废止)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威海市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的通知
乐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海南省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5年修订)
西藏自治区防雷减灾条例(2025年修订)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
哈尔滨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的通知
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2021年修订)
昆明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河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