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第7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徐唐先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的决定 根据《中共海口市委关于创新市区管理体制实施强区扩权的决定》要求和《海口市人民政府强区扩权实施方案》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依法下放第二批行政权项共11项。各区、各部门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权项下放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衔接和监管,扎实推进强区扩权工作。 附件: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附件: 海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第二批行政权项 序 号 下放行政权项名称 下放后实施机关 1 采矿许可证年检(国家、省矿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除外) 国土分局 2 矿区范围划定的具体工作 国土分局 3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4 土地确权的具体工作(跨区的、特别重大的除外) 国土分局 5 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区政府 6 工业企业行业管理 区发改局 7 区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区编委 8 辖区旅游市场管理与监督(导游证的颁发与吊销除外) 区商务(旅游)局 9 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旅游饭店星级复核 区商务(旅游)局 10 辖区民间组织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 11 辖区门牌的审批管理 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