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第4号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 于2008年4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 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 发〔2004〕10号),推进依法行政,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23件政府规章和225件市政府行 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1.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3件政府规章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1.xls 2.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22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1.tjlegal.gov.cn/lawsweb/flfgfiles.nsf/0/9A20358BF4124BA8482575AF002C4D3B/$file/修改废止公布稿规章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