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6-04-27生效日期:2006-04-01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保障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依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渠道和补贴标准执行,各区县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预算,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在此期间,为确保公益性岗位补贴新老政策平稳衔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对无明确收入来源的公益性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原工资补贴标准,对区县转移支付。各区县应区分岗位的性质,符合协管员岗位条件的,应于2006年6月30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协管员岗位,并从认定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2006年7月1日起,市财政对区县财政按照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给予转移支付;未认定为协管员岗位的,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对待,享受本办法规定相关政策,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二、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未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应于2006年6月30日前,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全部整合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从纳入公益性再就业公司管理之日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从2006年7月1日以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再对未纳入公益性公司管理的社区公益性岗位支付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

三、2006年3月31日前认定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岗位,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我市最低工资的30%,对区县转移支付。四、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本办法下发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益性公司,要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政策补贴的,要予以查处,并将检查结果于2006年7月30日前分别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再就业援助,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性岗位是指,在各级政府指导下开发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由各级财政给予社会保险和工资补贴的再就业岗位。公益性岗位分为协管员岗位和公益性再就业公司(以下简称“公益性公司”)岗位两类。协管员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开发的,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职能机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非营利性服务岗位。公益性公司岗位是指从事公共环境绿化、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公共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等行业(有行业限制的从其行业规定),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困难对象是指以下5类人员: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求职人员 2、“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 3、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母亲或父亲 4、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 5、就业确有困难的2年以上长期失业人员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根据岗位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要按照上述顺序,依次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上岗。

第四条 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岗位认定。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招用人数、协管员岗位职责、人事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五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要严格控制协管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公职人员数量,要安排专人进行协管员的管理工作,可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理协管员的劳动工资和档案管理事务,代理事务所需资金由岗位开发单位自筹解决。

第六条 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协管员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人数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开发单位协管员工资补贴,补贴资金由同级就业再就业资金解决。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区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开发的协管员岗位,由市财政按照区县财政实际支付协管员岗位工资补贴的50%,按季给予转移支付补助。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按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规定,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补贴;对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可在商业保险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0.5%给予补贴。

第七条 公益性公司是指,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和人事代理机构不能认定为公益性公司,公益性公司不得从事与政府职能相关的公共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益性公司按照属地化原则管理,由主管单位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申请单位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提出书面申报,同时提供以下材料:申报单位填写的《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司审批表》、公益性公司章程、公司名称核准单或营业执照、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特殊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等文件。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同意的,指导申报单位填写《公益性就业服务承诺书》,颁发《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作为享受有关政策的凭证,同时报市劳动和财政部门备案。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和《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公益性公司安置就业困难对象且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同级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我市最低工资标准30%的工资补贴。市财政按照区县财政实际支付工资补贴的70%,按季给予区县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对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就业困难对象,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及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公益性公司经营时间在2年以上,从业人员总数达到200人以上,每新招用(不包括与已经享受过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政策的就业困难对象续签或改签劳动合同)一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按照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公益性公司的注册资金。2005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公益性公司仍可按原政策享受15万元至3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公益性岗位,申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首次增岗的)、《岗位协议》,以及其他劳动保障部门所需的资料。各级劳动部门审查合格后,在《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认定岗位当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复印件和《岗位协议》复印件各一份,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在每月终了5日内,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资补贴,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单据原件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还要提供招用就业困难对象的《身份证》复印件(留档)、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单位基本账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申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汇总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工资补贴资金通过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全额拨付申报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于季度终了20日内,将《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汇总表》和银行出具的工资发放单据复印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于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汇总报表的15个工作日内,对区县财政预拨转移支付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必须在商业银行开设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专用账户,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不得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报酬,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代发劳动报酬。

第十三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在与就业困难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后一个月内,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将工资卡(折)发放到就业困难对象手中,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将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卡明细表复印件留档备查。

第十四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工资或发放工资未达到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月份终了5日内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说明情况,对无故拖欠工资的,责令其在15日内将工资补发到位,并警告一次。未按规定及时报送工资发放情况的,警告一次。累计警告三次或拒不补发的,取消享受工资补贴资格,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第十五条 协管员岗位开发单位和公益性公司要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聘用专业财务人员,建立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收到的各项工资性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奖励资金均应记入“补贴收入”科目。

第十六条 公益性公司实行年检制度。公益性公司在《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有效期终止前15日内,持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就业困难对象身份证明资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年检,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年检材料审核后,出具年检意见。年检合格的标准为:上年度盈利或年度亏损额小于注册资本的20%,累计亏损额小于注册资本的50%;从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安置就业困难对象达到全部从业人员的60%以上,工资水平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内累计警告不超过二次;年度内无信访举报或经核实举报不实的;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收回《公益性公司认定证书》。

第十七条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月份终了10日内,对当月新增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从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对取消资格的公益性公司从业人员再次失业的,要通过各种渠道妥善安置,对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做好退出标记。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岗位的认定、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岗位落实,定期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对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及时足额拨付,不得因财政资金不到位造成工资拖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截止日期暂定到2008年底。原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同地区相关
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2025年天津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风电光伏发电开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与履约等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扩大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范围的通知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25年修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考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