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沪交法[2005]第7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 第三条 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四条 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 (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第六条 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七条 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第九条 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 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