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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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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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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政发〔2004〕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1-09生效日期:2004-03-01

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政发〔2004〕5号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关于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完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缓解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解决中等以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南通市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市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供应、监管和综合调控由市房管局扎口管理。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实施管理。
  二、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具体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当年全市房地产开发计划。
  三、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规划布点,根据城市建设的发展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具体由市规划局制定方案。
  四、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出让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房管、规划、物价部门编制。方案应明确项目开工时间、建设期限、住宅销售价格、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建设用地,采取限定房价竞争地价或限定地价竞争房价等方式出让。出让成交后,有关资料提交市房管局,由其对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实施综合管理。
  五、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套型设计标准,以两室一厅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为主,并要有适量的小套户型。市计划、建设、规划部门应在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把关。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市建设局应加强监督管理。
  六、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近期控制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以下。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车库、阁楼实行限价销售,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核定。
  七、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在落实物业管理方案后方可销售,其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及物业管理配套用房按普通商品房的规定执行。
  八、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应按以下顺序销售:
  (一)经市政府认可的市政建设工程、土地储备项目、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被拆迁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
  (二)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
  (三)其他中低收入家庭。
  被拆迁人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对应供应地点,由市房管局根据拆迁工程的地理位置与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地点统筹安排,并与房屋拆迁公告同时公布,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选择确定后,应持相应工程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评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购买;逾期不购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购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原拆迁建筑面积内,因套型原因面积有突破的,扩大面积以同一处最相近套型的面积差额控制。超过原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核定价购买。核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确定。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经被拆迁人购买后有余的,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已通过审核的家庭,可持市房管局发放的《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凭证》购买,购买面积以其享受的经济适用房补贴面积为基础,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核定价执行。
  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经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房政策性补贴条件的家庭购买后有余的,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可持相关凭证购买,销售价格按核定价执行。
  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凭证》不得转让,冒名购买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其购房行为无效。
  十、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限定销售价销售与核定价销售的差额部分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储存,作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的专项平衡资金。
  十一、开发单位必须按受让土地时约定的条件建设和销售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不得擅自对外销售,并遵守普通商品住宅销(预)售管理的各项规定。
  市房管局应会同市建设、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出让地块上的建设项目从其约定,无约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低价位普通住宅商品房的相关政策,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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