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区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工艺专业化厂、点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1983年9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宁政发[1983]110号发布) 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按照专业化原则,调整、改组机械工业的精神,自治区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工艺专业化调整改组规划,已经国家经委、计委、机构工业部[1982]658号文件批准。为了贯彻调整规划,以工业城市为中心,打破行业界线,推动机械工艺专业化工作,以提高质量和工艺水平,降低能耗,治理污染,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效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等工艺生产厂、点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凭证组织生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再新建、扩建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工具、模具、焊接、设备维修等厂、点(包括专业厂及附属车间、工段、小组)。如确属需要,现有规划协作厂、点不能适应生产、必须新建和扩建时,除按基建技术改造程序办理报批外,要先报自治区机械工艺专业化领导小组审查,否则不予列入计划。对于擅自新建的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厂、点(包括工具、模具、焊接、设备维修),工商部门不发营业执照,银行不予开户,公安部门不发剧毒品购买证,物资部门不予供料,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二、现有电镀、热处理、铸造、锻造厂、点要重新登记,并按系统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市、县城建、环保部门签注意见,地、市经委(地市工艺专业化办公室)初审后,报许可证发证工作组预审,经自治区机械工艺专业化办公室审查,自治区机械工艺专业化领导小组批准,发给生产许可证,凭证组织生产。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给生产许可证: (一)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附近或城市居民住宅稠密区的厂、点; (二)水源区、水库、养鱼池、水源补给方向上游的主要河道等附近的厂、点,虽有“三废”治理措施,但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 (三)各企业、机关、部队附属的家属工厂、街道工厂和大、中、小学校校办工厂等厂、点; (四)污染严重,又无治理措施,或虽经治理,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厂、点; (五)设备简陋,质量低劣,劳动条件差,又不能限期改正的厂、点; (六)能源、原材料消耗高,经济效益差的厂、点; (七)按调整规划,决定撤销的厂、点。 四、规划并经批准撤销的厂、点不发给生产许可证。由自治区机械工艺专业化办公室通知有关单位,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帐户,收回剧毒品购买证和停止供应原材料、化工原料。 五、无生产许可证的厂、点从事工艺性作业,视为非法营业,由工商税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自治区机械工艺专业化办公室、电力、环保、公安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查封设备。对擅自启封者,电力部门停止供电,一切损失及后果由启封者负责。 六、对阻挠或拒不执行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酌情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七、自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先行对银川市电镀厂、点试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石嘴山市、银南、固原地区电镀厂、点和热处理、铸造、锻造、工具、模具、焊接、机修等厂、点将根据调整规划进展情况,另行部署。 八、成立“宁夏机械工艺专业化办公室”负责全区工艺专业化的调整规划、协调、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委。 工艺专业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望各部门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从资金、价格、税收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定,各主管部门和企业厂、点要认真贯彻调整规划,执行工艺专业化的规定,积极做好调整、撤点、发证准备工作,进一步推动工艺专业化协作,促进生产发展。 自治区经委、计委、重工业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环境保护局[1983]80号文《关于对银川市电镀厂、点试行颁发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通知》要继续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