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的令 (1981年9月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1〕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颁布施行。 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道路、桥梁管理,维护路桥设施的完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包括市区道路(含里巷路面)、桥梁、涵洞及其附 属设施____人行道侧缘石、路肩、边沟、边坡、广场、停车场、各种路桥标志牌等。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三条 禁止履带车和其他对道路有损害的车辆,在铺装水泥混凝土或柏油路面 的道路上行驶。必须行驶时,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并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妥 善保护措施,方可通行。 (本办法所称公安部门系指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或中队;所称道桥管理部门系指 市市政工程局和区城建局。) 第四条 一切机动车辆,均不准在公安与道桥管理部门联合指定的路线以外的道 路上试刹车(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见附件四)。 第五条 一切机动车、畜力车,均不准在人行道上行驶或停放。 第六条 各单位建筑的专用道路、铁路、桥梁、涵洞、隧道,需与市政道路平交 、立交时,要征得公安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与道桥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后 ,方可施工。 第七条 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设置或变更车站时,必须征得公安部门和道桥管理 部门同意。 第八条 设置在路面和人行道上的各项地下设施的井盖,应保持与路面相平,凡 低于或高于路面二公分者,井属单位应及时整修。路面、人行道下埋没的各种管道塌 陷变形时,设置单位应及时抢修。 第九条 凡要求利用人行道设置门前台阶、坡道、侧石搭板等,必须征得公安部 门同意,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人行道因临街建筑物沉落而变形时,应由建筑物的产 权单位负责修复;新建临街建筑物设置门前台阶、坡道等,应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 第十条 禁止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等设施上,从事拌合水泥混凝土和 砂浆、碾轧炉灰等损害路面的作业。 第十一条 不准任意占用道路、人行道、广场、停车场。因生产或施工需要,必 须临时占用时,占用单位应提出占用面积和占用期限的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后,报 请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标准向道桥管理部门缴纳占路费,超过期限的,要加倍 缴纳占路费(占用道路收费标准见附件三)。 未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的,按规定标准三倍缴纳占路费。 第十二条 因运输车辆发生故障而卸在道路或人行道上的物料,应及时运走,不 得影响交通。 第十三条 因工程需要刨动路面、人行道等,需征得公安部门同意,由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并发给刨路执照,按规定标准缴纳代修费后,方准动工(因工刨路收取代修 费标准见附件二)。 被创动的路段内有地上或地下设施的,刨路单位应事先与设施的所属部门取得联 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施工中造成这些设施损坏时,刨路施工单位应负责修复。 有关单位对地下设施进行紧急抢修,需在开工后两天内,补办刨路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挪动、涂改、遮挡、敲击路名牌和桥梁标志牌。 第三章 桥梁管理 第十五条 车辆不得超重、超速过桥。必须超重过桥时,须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过桥。所需加固器材和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桥上禁止堆放物料和进行各种与桥梁维修无关的作业;未经道桥管理 部门批准不得在桥上设置任何设施。 第十七条 船只过桥,严禁用篙点触桥桩、纵横梁或浮船,并不准在桥下停泊。 第十八条 启闭式桥梁在启闭前半小时断绝水、陆交通;各种船只应在距桥五十 公尺以外停泊,待许可通过的信号发出后,方准通过。 第十九条 桥梁上下游各二十公尺距离内的河道和河岸,非经道桥管理部门批准 ,不得埋设管线或取土、堆放物料。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批评教育;造成道路 、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责令修复或赔偿工料费;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见附件一)。 第二十一条 对蓄意破坏道路、桥梁设施的;阻挠道桥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殴打 辱骂管理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道桥管理部门按市、区分工的规定临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 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城镇的道路桥梁管理,可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五九年天津市人民委员会颁布的《天津市市区道路桥梁管理暂行规则》同时 废止。 附件一: 道路桥梁设施赔偿罚款标准 设施名称 单 位 赔偿标准 罚款标准 (元) (元) 立柱式路名牌 套 300 2-5 墙挂式路名牌 块 30 1-3 违章刨路 平方米 加倍核收代修费 2一5 10—50△ 履带车轧路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5 10-50△ 路面上碾轧炉灰等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一5 汽车在人行道上行驶或 部 损坏路面核收代修费 1一3 停放桥头标志牌 根 150 2-5 超限重20-30%违章过桥 部 50-150 1-5 超限重30-40%违章过桥 部 150-300 2-10 超限重40-50%违章过桥 部 300-500 2-10 超限重50%以上违章过桥 部 500-1000 2-10 桥梁栏杆(砼) m 70 2-5 桥梁栏杆(木) m 60 2-5 桥梁栏杆(铁) m 50 2-5 桥梁翼墙 平方米 50 2-5 桥面(包括人行道) 平方米 60 2-5 桥梁油漆面 平方米 l0 2-5 灯杆 根 100-300 2-5 违章试刹车 平方米 核收代修费 2ˉ5 说明:罚款标准栏内没有△符号者是对个人的罚款标准, 有△符号者是对单位的罚款标准。 附件二: 因工刨路收取代修费标准 道路种类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高级路面 平方米 45 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 面,灌油、泼油路面 低级路面 平方米 35 碴石、级配、炉灰三合土碴路 高级人行道 平方米 30 水泥混凝土花砖、缸砖、沥青混 凝土路面 一般人行道 平方米 20 红砖、炉灰三合土路面 高级侧、缘石 m 15 水泥混凝土、条石 一般侧、缘石 m 10 红砖 附件三: 占用道路收费标准 道路类别 单位 收费标准(元) 主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5 次要干路 平方米/日 0.10 里巷及空地 平方米/日 0.05 附件四: 机动车辆试刹车路线 区别 路名 起止地段 和平区 昆明路 岳阳道~营口道 " 山西路 营口道~胜利路 " 烟台道 建设路~新华路 " 同安里 卫津路~气象台路 南开区 长江道 咸阳路~密云路 南开区 密云路 长江道~黄河道 " 汾水道 红旗路~咸阳路 河西区 洪泽路 大沽南路~废品公司 " 太湖路 大沽南路~二机修厂 " 前进道 围堤道~染化二厂楼 " 苏州道 广东路~南昌路 河东区 八号路 津塘公路~内河船厂 " 卫国道 铁道~兵营 " 贾沽道 津塘路~钢厂运输部 " 井岗山路 红星路~一号路 河北区 幸福道 五号路~七号路 " 月纬路 中山路~五马路 " 水产前街 刘家花园~养鱼池 " 古北道 京津公路~南口路 " 平安街 建国道~自由道 " 民生路 兴隆街~海河东路 红桥区 光荣道 丁字沽一号路~津坝公路 " 青年路 西营门桥~三元村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