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桂政办发〔2008〕16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督查。 (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查办件,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 市长在内参文件、新闻媒体等材料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事项。 5. 政府系统负责承办的人大建议及政协提案的督查。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查办件除市长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外的事项。 2.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长批示未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 对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督查的事项,由业务科室提出办理意见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签,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立项督查的事项,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登记立项督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由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业务科室按正常办文程序登记立项督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的专项督查,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的专项督查,由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办理。督查可采取联合督办、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工作情况,促进专项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专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办理。办结的专项督查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专项督查反馈报告的综合整理。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或交办的督查事项要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分管领导。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批示、交办的督查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专项督查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反馈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四)立卷归档。专项督查办结后,由督查科室负责收集齐全专项督查的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效 专项督查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办结反馈;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20日内办结反馈。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行文请示,经督查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 五、专项督查通报制度 一年内3次未能按时完成专项督查工作任务,或办结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3次以上的承办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并报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在全市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必须开展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通报下发后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定期将相关督查工作情况汇总编辑《督查简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反馈督查工作情况。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专项督查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