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9〕136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2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36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工作,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财政专项资金。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政府补助和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和绩效目标的项目资金。
二、清理内容和时间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的具体内容是历年结余,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完成形成的结余;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项目绩效差等原因导致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项目支出进度超过预算确定期限1年以上而形成的结余;滞留账上超过3年以上不用的专项资金结余。
清理的基准日为2009年9月30日。
三、清理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清理分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复查和财政部门核实三个阶段进行。
单位自查阶段(10月25日至11月5日):各单位根据清理的有关要求开展自查,并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表》(详见附件),于11月5日前报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复查阶段(11月6日至11月15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于11月15日前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表》(附电子表格一份)报市财政局对口业务处室。
财政部门核实阶段(11月16日至11月30日):由市财政局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对各部门、各单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核实。
四、有关要求
(一)市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专项资金清理情况进行分析,对严重“老化”、交叉重复设置、沉淀资金过大不能及时发挥专项资金效益的,要予以取消;对符合党委、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要予以归并、整合。同时,市财政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我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立项科学、管理规范、注重绩效”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机制。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指定专人负责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清理工作。
(三)南湖区、秀洲区政府和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财政专项资金清理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同地区相关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浙江省“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1年修订)
浙江省气象条例(2025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年修订)
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入湖河道保护条例
汕头市练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25年修订)
齐齐哈尔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同行业相关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