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2009〕7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浙政发〔2009〕18号)精神,积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市县政府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发展的根本途径。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不断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确保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和谐温州建设,促进温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二)切实增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责任感、紧迫感。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体制、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创新,行政执法行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新的形势对政府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清醒地认识到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决定》的重大意义,把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认真贯彻,狠抓落实,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健全学法制度,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要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学习与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建立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专题法制讲座要有年度计划,每年不少于一次,参加对象为市县政府及部门和乡镇政府领导干部;健全集中培训制度,领导干部统一按照有关安排,有计划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依法行政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安排必要课时、落实师资力量,切实做到领导干部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培训时间不少于6个课时。要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考试成绩作为选拔、提任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加大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知识测查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每5年对持证执法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的,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组织依法行政知识抽查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任职晋升、评先评优和行政执法证件年审的依据之一。 三、完善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 (五)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按照《温州市行政听证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要合理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市级有关部门要在总结各地听证制度推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则和程序。 (六)坚持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10个工作日将有关事项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审查报告。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七)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定期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的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失职行为,不按规定实施后评价而造成重大损失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政府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八)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要求,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本地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市本级报省政府备案;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县(市、区)政府备案,市级部门报市政府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在收到报备规范性文件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交报告由备案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组织实施好《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暂行办法》,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备案机关或者其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要认真组织实施《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暂行办法》,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十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推进扩大县(市、区)级政府管理权限改革。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之间的行政职责未作明确分工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行政执法层次”的要求,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交由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要深入贯彻实施《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条例》,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争议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规范部门预算,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做法。有关部门每年都要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使用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活动,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十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要更加重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表彰等方式的作用。行政审批事项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决定。对涉及两个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可以确定一个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将相关事项抄告其他部门,实行网上并联审批。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的建设和运用,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减轻相对人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十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落实《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作风建设,强化执法监督,禁止无证执法,合同工、临时工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执法。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端正执法态度,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促进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要组织实施好《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行使规定》,依法对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罚款幅度进行细化和量化,并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把关,公布执行细化、量化标准。要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照细化、量化标准实施行政处罚,防止行政处罚裁量权被滥用,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切实做到依法执法、公开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十四)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温州市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依据定期梳理和分解执法职权制度,在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进行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明确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不同机构、岗位的执法职责,并将法定职权和执法责任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切实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要根据《温州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对所属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政府部门负责对其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六、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十五)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指南和目录,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落实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规程,规范依申请公开行为。加快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和乡镇政府信息公开示范点建设。按照“促进公开,方便公众”的原则,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开渠道,切实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要在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采取多种形式为社会监督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和监督平台。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强化内部层级监督。要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断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手段办案,努力提高办案质量。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健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按照规定严格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好《温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规定》,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意见和建议、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 七、建立互动机制,增强和完善社会自治功能 (十七)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要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依法行政的保障措施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完善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政府将把加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来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领导责任体系。各地、各部门已成立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要切实发挥领导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定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尚未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的,要尽快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乡镇政府每年要向县级政府报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要逐步建立法治政府建设统计制度,定期对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培训、政府法制组织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十九)抓好工作落实,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评估体制。市政府每年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决定》所确定的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全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年度工作要点,各地、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年度计划和方案,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任务,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有序推进。继续推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制度,市目标考核办要将有关依法行政开展情况量化成一定比例的分值,纳入对各地、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体系中,并根据考核实际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适时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使依法行政的考核评估更科学、更准确。同时,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结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依法行政情况要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是否称职以及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的先进典型,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政府法制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推进依法行政的政治性、综合性、专业性都很强,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使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分调动政府法制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中办、国办有关文件的要求,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基层行政机关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政府法制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努力当好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在推进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充分发挥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作用。 (二十一)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领导。要加强对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并积极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创造条件、排除障碍、解决困难。要加强县级政府法制工作网络的延伸,在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门法制机构,配备专职法制人员。乡镇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有关要求,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我市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进程。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