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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巨石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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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伊政办发〔2009〕109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23生效日期:1900-01-01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河道巨石资源保护管理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9〕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河道巨石是经过漫长的地质活动和水流冲刷作用形成的宝贵资源,是河道砂石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市这也是众多自然河流中的重要生态景观。但近年来发现有些河道中的巨石已被采挖运走,变成了本市甚至是外地市企事业单位的庭园景观,致使原河道景观遭到了严重破坏。为切实加强河道巨石资源的管理,保护好河道自然景观,依据《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河道巨石与其他河道内的砂石土料同样均属国有资源,统一由河道主管部门管理。鉴于我市河道巨石多为自然生态景观的特殊性,市政府决定本市旅游景区内河道中的巨石禁止开采。

  二、各县(市)区政府及河道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河道巨石资源保护工作。一方面要坚决把住第一道监管防线,不得擅自许可采挖河道巨石;另一方面要采取定期巡查、严查重处等方式,切实把重点河段的巨石资源管护起来。

  三、市水务局要进一步加大对河道巨石资源的监管力度,特别要严格把守审批关口,不得随意许可开采巨石资源。

  四、对擅自乱采滥挖河道巨石资源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滥用职权、越权审批,擅自许可采挖河道巨石资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行政责任,视情节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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