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果政办〔2010〕11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0〕10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我州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各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州政府各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汇总、谁公布”的原则,由制发机关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围绕以下四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予以修改重新公布等处理: 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 2、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 3、规范性文件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待业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的。 4、规范性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二、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清理工作,要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监督,确定一位领导负总责,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时间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应在9月20日前完成。各县人民政府和州政府各部门自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清理,并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同时填写《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数据统计表》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数据统计表》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