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8〕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江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江西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江西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以下称“三个方案”)和《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称“三个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COD排放总量减少5%、SO2排放总量减少7%,是江西省“十一五”规划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县政府六项考核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65号)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称“三个体系”),并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方案”和“三个办法”的要求,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节能减排统计制度,按规定做好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统计、监测,按时保质报送数据。要强化对节能减排各项数据的质量控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要对各地和重点企业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 三、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尽快明确“三个体系”建设的任务、责任和完成时间表。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总负责,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工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统计局和省环保局要加强指导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问题。要充分调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广泛宣传动员,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江西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文件规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对省级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把能源统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任务,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地区间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省际间流入与流出量,全省关闭、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调查范围:全部煤炭生产、流通企业,主要用煤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组织全面调查,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南昌铁路局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 (二)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由省经贸委提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地区间流入与流出量由省建设厅提供。 调查内容:分设区市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购进量、购自省外,销售量、售于省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批发零售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经贸委、省建设厅组织全面调查。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设区市、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健全分设区市全社会用电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分设区市全社会电力消费量及分行业电力消费量。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电力公司组织全面调查。 (五)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本项工作由省统计局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餐饮业。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调查范围: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调查方式:省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南昌铁路局、中国航油江西分公司、省经贸委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省交通厅负责向省统计局提供调查所需要的分设区市营业性运输车辆和水路运输企业名录。 3.第三产业中的分行业电力消费量由省电力公司提供。 (七)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有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组织抽样调查。 (八)建立健全城建能耗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分设区市出租车、公共汽车拥有数量及分设区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管道煤气消费量。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建设厅组织全面调查。 (九)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 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十)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7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本项工作由省统计局逐步实施。 (十一)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省统计局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省、各设区市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统计局和省节能办负责监测,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9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省以及各设区市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江西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经贸委 省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精神,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指挥棒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参与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9户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地区依据《关于“十一五”期间各设区市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07〕52号,以下简称《批复》)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和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设区市政府和重点企业满分均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设区市政府和重点企业满分均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批复》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省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办”)和省统计局。 (二)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省节能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贸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对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行动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节能办和省节能减排办。设区市节能主管部门组织以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设区市人民政府、省节能办和省节能减排办。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上半年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设区市进行通报批评;对全年考核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设区市,按照国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全省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政府有关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节能办和设区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省及以上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限期整改。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上半年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全年考核未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企业按照国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行动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一 设区市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2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1分;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1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3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4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20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4分;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4分;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8分。 5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10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4分;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6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9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3分;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7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8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百户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8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3 1.出台和完善节约能源法配套法规、规章或文件等,1分; 2.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1分; 3.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 9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5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1分;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1分;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1分;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1分。 小计 100 注:1.年度计划节能目标以各地区根据《批复》制定的分年度目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批复》中的目标为准。 附件二 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行动企业) 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考核指标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节能目标(40分) 1 节能量或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率 40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5分、80%得30分、70%得25分、60%得20分、50%得15分、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2分,最多加6分。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目标值即为未完成等级。 节能措施(60分) 2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5 1.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部署企业节能工作,3分; 2.设立或指定节能管理专门机构并提供工作保障,2分。 3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10 1.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分解到车间、班组或个人,3分; 2.对节能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评,3分; 3.实施节能奖惩制度,4分。 4 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 25 1.主要产品单耗或综合能耗水平在同行业中,位居前20%的得10分,位居前50%的得5分,位居后50%的不得分; 2.安排节能研发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4分; 3.实施并完成年度节能技改计划,4分; 4.按规定淘汰落后耗能工艺、设备和产品,7分。 5 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0 1.贯彻执行节约能源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2分;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分; 3.实施主要耗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2分; 4.新、改、扩建项目按节能设计规范和用能标准建设,2分。 6 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10 1.实行能源审计或监测,并落实改进措施,2分; 2.设立能源统计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账,按时保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3分; 3.依法依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定期进行检定、校准,3分; 4.节能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工作,2分。 小计 100 注:1.节能目标以企业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其中:千家行动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以节能量指标为准,全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以万元产值能耗下降率为准;上年度未完成的节能目标,须分摊到以后年度。 2.2010年节能目标以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签订的目标为准。 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环保总局《环境统计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量。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次年1月25日前将年报快报数据上报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本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剔除关停企业,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以前年度(2005年起)的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及排污收费数据库中的调查单位进行对照比较,分析重点调查单位及其污染物排放量增、减变化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本地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季报制度中的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省、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反馈重点调查单位),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凡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须由设区市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按照质量控制要求标定)并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单位,采用实时监测数据的汇总数作为排污量数据。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采用实测法计算全年排污量时,至少需要4次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SO2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作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原则上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平均值为90克/人·日。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九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填报的报表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为了能够更加全面、客观地反映各地抓整治促减排取得的实际效果,各地在上报年度统计数据库和统计技术报告的同时,将未纳入本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简称统计口径外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信息,包括该企业当年和上一年废水(废气)排放量、年均监测数据及为了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整治措施和治理设施投运时间等相关基础材料一并报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对各设区市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各设区市根据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核算结果,对本辖区年报数据进行校核并作相应的调整。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省环境监察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耗煤量可采用统计部门公布的规模以上工业煤炭消耗量进行校核)。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省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各设区市统计部门初步数为准。以上初步数应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设区市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纳入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 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关于同意对“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06〕7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范围包括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的废水和废气。国家或省如调整重点工业污染源名单,从发布起下季度开始按新名单监测。废水监测项目为流量(无法监测流量的,则进行流量核算)、化学需氧量。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集中式工业污水处理厂(含各类工业区、开发区等区域性污水处理厂)还须监测去除效率。废气监测项目为流量、二氧化硫。火电厂及热电厂还须测燃料含硫量、脱硫效率。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五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上个月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以此申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第六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第七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按照环保部门统一部署负责实施,验收由有环保审批权限(或受有环保审批权限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并直接传输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原则上要选用国家和环境保护行业监测分析标准进行分析。 第九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况要满足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每次监测时,每个测点监测一天,废水监测4到6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第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具体承担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评定标准按下表执行:项目浓度质量控制化学需氧量 (mg/L)<50相对偏差的绝对值≤45%50~100相对偏差的绝对值≤35%>100相对偏差的绝对值≤15%二氧化硫 (mg/m3)<715绝对误差≤57 mg/m3≥715相对准确度≤15%未通过数据实验室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排污量核定依据。比对监测结果表明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监督性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质量控制校核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下级环境监测机构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查、抽查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各设区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报送省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具体报送要求按省环境监测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技术培训、质量控制考核,并组织跨区域的不定期抽查监测工作。各设区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控制考核和不定期抽查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 抽查监测数据与上报数据不符的,从本次抽查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核查(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以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核算排放量。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妥善保管质量控制记录和技术记录,对抽查中发现记录不全的,该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至上次污染源监督性之间的时段按监测数据缺失处理,以抽查监测或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核算排放量。 第十五条 污染源的达标情况及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必须与自动监测数据、减排核查监测数据、监督抽查数据和竣工验收监测数据等结合起来。排放标准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各排放口排放标准执行。完全排放间接冷却水的排放口,其排放水量不计入达标率统计。达标率计算: 1、污染源达标率计算:①有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经校核确认的有效数据以日均值加权计算达标率。即:PC OD=∑ni=112×(自动监测达标天数自动监测天数+省中心抽(核)查达标次数省中心抽(核)查次数+市站抽(核)查达标次数市站抽(核)查次数+县站抽(核)查达标次数县站抽(核)查次数m)×100%×Qn∑ni=1QnPCOD—企业化学需氧量达标率(%): n-排放口的数目; m—参与抽(核)查的各级监测站的数目,例,若省、市、县三级均进行监测,则m=3,若设区市、县二级进行监测,则m=2; 若仅县一级进行监测,则m=l; Qn—第n个排放口的废水的排放量。PS02=∑ni=112×(自动监测达标小时数自动监测小时数+省中心抽(核)查达标次数省中心抽(核)查次数+市站抽(核)查达标次数市站抽(核)查次数+县站抽(核)查达标次数县站抽(核)查次数m)×100%×Qn∑ni=1QnPS02—企业化二氧化硫达标率(%): n—排放口的数目; m—参与抽(核)查的各级监测站的数目,例,若省、市、县三级均进行监测,则m=3,若设区市、县二级进行监测,则m=2; 若仅县一级进行监测, 则m=l; Qn—第n个排放口的废水的排放量。②手工监测的以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达标次数与监测次数加权计算达标率。即:P=∑ni=1(省中心抽(核)查达标次数省中心抽(核)查次数+市站抽(核)查达标次数市站抽(核)查次数+县站抽(核)查达标次数县站抽(核)查次数m)×100%×Qn∑ni=1QnP—企业达标率(%): n—排放口的数目; m—参与抽(核)查的各级监测站的数目,例,若省、市、县三级均进行监测,则m=3,若设区市、县二级进行监测,则m=2; 若仅县一级进行监测, 则m=l; Qn—第n个排放口的废水的排放量。 达标次数一化学需氧量以日均值计,二氧化硫以小时均值计。2、区域(行业)污染源达标率计算:以区域(行业)内的各个污染源达标率和污染源废水或废气排放量加权计算区域污染源达标率,即:P =∑ni=1 Pn × Qn∑ni=1 QnP -区域达标率(%);n—监测企业数;Qn—第n个企业的废水或废气的排放量; Pn—第n个企业的废水或废气的达标率。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补助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将其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办法 省环保局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江西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关于同意对“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赣府字〔2006〕79号)(以下简称《计划》)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八大电厂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并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是“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本地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主要排污单位,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计划》和《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减排计划,落实减排工程项目并批准实施。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应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下一级人民政府分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和不得突破上一级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电力与非电力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削减指标不得替换。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成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机构,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及时调度和动态管理本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和档案。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包括组织机构、政策制定、计划编制和分解、措施落实、项目资金安排、检查考核、部门参与等;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统计办法和监测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三)辖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人民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及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环境质量报告进行核定;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出台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五)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六)总量减排工作档案,包括减排项目台账和档案建立情况。档案要有系统性、完整性、正确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对半年度、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减排工程进展情况、三大体系建设运行进展情况以及对辖区各县(市、区)检查考核情况进行自查和总结,于每年2月底和7月底前将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污染减排办”)。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发展改革、环保、建设、经贸、统计等部门,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形势情况进行分析,于期末后5日内报省污染减排办。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分半年度和年度考核,由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进行。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用、评优创先、财政资金补助和项目审批的条件。 第十一条 省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1月上旬和7月上旬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上年度和当年上半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审核,并抽查有关县(市、区)政府考核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省污染减排办于每年5月底和8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对各设区市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重点抽查和数据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设区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该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污染减排办。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对半年度考核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年度考核未完成减排任务的,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按照国发〔2007〕36号文件精神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年度考核结果为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年度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需报经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第十五条 全省主要电力企业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