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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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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府发〔2009〕6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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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1-01生效日期:1900-01-01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

赣府发〔200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2009年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2009年将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扩大到80个,新增21个。至此,全省所有县(市)全部纳入改革试点范围。具体新增试点县(市)是: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安义县、乐平市、上栗县、芦溪县、德安县、瑞昌市、分宜县、贵溪市、大余县、崇义县、龙南县、丰城市、高安市、樟树市、广丰县、德兴市、新干县、泰和县。
   二、认真落实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政策。对新增试点县(市)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继续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赣府发〔2005〕2号)规定的“八个到县、两个不变”政策执行。设区市对新增试点县(市)体制性补助(上解),以2008年决算数为基数,经设区市和新增试点县(市)共同签字盖章后,按固定数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补助给各新增试点县(市)。“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由省财政直接计算到新增试点县(市)。新增试点县(市)2008年底前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财政有偿资金等,到期后由县(市)直接归还省财政。2008年以后新增债务,由试点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承诺还款。
   三、切实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2009年将所有县(市)纳入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是省委、省政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县域经济活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政策落实。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部署工作和制发文件直接到试点县(市),有关项目安排和专项资金的分配要直接明确到试点县(市),并确保对试点县(市)的各项补助资金不因改革试点而受到影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同推进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工作。设区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试点县(市)财政的帮助、指导和监督职责,设区市本级按规定要求给予所属试点县(市)的各项配套资金,要继续落实、配套到位;原给试点县(市)的各项补助,要继续安排给试点县(市)并原则上逐年增加。新增试点县(市)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同时,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观念,坚决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不断壮大经济和财政实力,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实施。
   四、设区市要继续加大对市辖区的支持力度。扩大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试点范围,为设区市本级减轻了压力,腾出了发展空间。设区市要统筹县(市、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有关法律和现行体制、政策规定,继续加大对市辖区的支持力度,遵循“财力下移、缺口上移”的原则,理顺分配关系,提高市辖区财政基本保障能力,支持市辖区加快发展,做强做大中心城市。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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